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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都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尧环罚〔2018〕070号
山西同世达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27259299253
地址:汾河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顺强
我局于2018年7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7月13日尧都区环保局汾河中队对该企业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2018年7月12日凌晨3时至4时焦炉烟气在线监控数据二氧化硫浓度为80.67㎎/m³,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尧都区环保局汾河监察中队2018年7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尧环罚告字〔2018〕07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尧都农商行财苑支行
户 名:临汾市尧都区非税收入征收局
帐 号:6011040103000000046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尧都区人民政府或者临汾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尧都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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