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尧都区委办公室
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及程序加大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力度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区直有关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矿山生产经营秩序,加大对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违法工作的领导
为确保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取得实效,区委、区政府决定调整充实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领导组。
组 长:陈怀生(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冯亚平(区委副书记、纪检委书记)
张宝玉(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李小平(区委常委、宣传部长)
孙京民(区委常委、副区长)
成 员:武国界(区法院院长)
董新平(区检察院检察长)
魏明学(区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刘红锁(区纪检委副书记、监委主任)
王冬生(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国保(区安监局局长)
杨胜明(区煤炭局负责人)
石 有(公安尧都分局局长)
段 霞(区财政局局长)
史家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郭忠义(区经贸局局长)
郑晋平(工商尧都分局局长)
李跃进(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卫红彬(区供电支公司经理)
张朝阳(河底乡党委书记)
陈忠民(枕头乡党委书记)
牛少白(一平垣乡党委书记)
师天增(土门镇党委书记)
解武强(金殿镇党委书记)
段 彩(刘村镇党委书记)
郭云平(魏村镇党委书记)
苏志刚(河底乡乡长)
张卫峰(枕头乡乡长)
陈建峰(一平垣乡乡长)
贺万春(土门镇镇长)
王 勇(金殿镇镇长)
张朝晖(刘村镇镇长)
史大胜(魏村镇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冬生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全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任务,进一步严格工作责任
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是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站(所)对非法采矿进行打击,炸毁非法坑口,封堵巷道,并做好清查爆炸物品、遣散务工人员、清理整顿煤场、封堵运输便道、拆除供电设施等项工作;会同煤炭、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站(所)对合法煤矿违法生产和超层越界开采进行查处打击;协助煤炭部门关闭吊证矿井。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的开发监督工作,承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私开矿井的实测鉴定、行政处罚和刑事案件移送;负责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查处及移交关闭煤矿的监管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非法务工人员进行清理遣返,制定非法务工人员的长效监管机制并予以落实。
工商部门:负责对煤矿营业执照进行核查监管,对无照经营和证照过期的煤矿依法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煤矿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井电源,拆除电力设施设备;负责停产整顿矿井限量供电,并严密监控,对超量用电采取措施;负责对非法私开坑口用电进行查处。
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对贮售煤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非法贮售煤场,并进行处罚。
销管部门:负责合法煤矿煤炭销售计划的落实;负责查处非法销售、非法运输的煤主、煤炭产品及车辆;对煤炭运销站点进行监管;对运输便道进行稽查;查处使用非法煤炭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公安部门:负责火工品的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监管,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存和使用火工品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扣押非法采矿设备和遣散非法务工人员,搞好刑事案件侦查,对非法矿主实施抓捕。
煤炭部门:负责合法煤矿的日常监管,下达煤矿生产计划;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基建、改建、扩建的矿井和煤矿的超能力生产;负责煤矿图纸交换,发现超层越界采矿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负责组织实施吊证矿井的取缔关闭和移交工作。
纪委、监委:负责查处打击非法违法工作中,国家公职人员和乡村干部失职、渎职以及参与、支持、包庇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等违法违纪案件。
检察院:负责对涉煤违法案件依法批捕、提起公诉;查处国家公职人员涉煤违法犯罪案件。
法院:负责依法从快、从重、从严对涉煤案件进行审判。
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打击非法违法工作的宣传报道,教育广大干部群众遵纪守法,增强资源保护意识。
三、明确程序,进一步严格工作要求
1、日常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站(所)坚持三日一巡查、每日一报告制度,巡查中发现非法采矿,必须当场制止,查扣生产设备及煤炭产品,组织力量实施炸毁关闭,做好相关记录,并在三日内上报区打非办。发现有证煤矿违法生产或超层越界开采,立即制止,并在4小时内报告区打非,办。发现非法拉运矿产品或接到群众举报的,应现场制止,并立即报告区销管办和区打非办。
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全区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进行全面巡查,发现非法开采行为,要现场制止,通知乡(镇)政府予以查处,并报告区打非办。接到举报案件的,立即通知所辖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站(所)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两日内书面报告区打非办。
2、案件处理程序及时限要求
区打非办接到举报件或上级批转件,4小时内必须通知到有关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
对发现和举报的非法开采案件,国土、公安、劳动部门及所在乡(镇)政府接到指令后,必须按要求完成测量鉴定、抓捕矿主、遣散民工、炸毁巷道、关闭封堵、实施处罚等工作,并向区打非办上报处理结果。乡(镇)政府对非法务工人员,要立即予以遣散,并对出租房屋者进行处罚。
对发现或举报拉运非法矿产品的,销管部门要立即通知运销站点查扣车辆和非法,煤炭产品。发现从便道拉运的,由销管办组织查扣,通知乡(镇)政府两日内封堵便道,并回复处理结果。
对发现或举报的非法贮煤场,由区经贸部门牵头,区工商部门配合,组织有关乡(镇)政府五日内取缔并予以处罚。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地貌。区经贸部门负责向区打非办回复处理结果。
对发现或举报超层越界的,区国土资源部门三日内派员下井实测,十五日内做出结论。对查证属实的,立即采取密闭措施,收回采矿许可证,并立案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奖罚并举,进一步加大处罚和奖励力度
(—)严格责任追究
根据省政府晋政发[2004]44号《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非法违法开采中,有关乡村、区直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明确如下:
l、行政村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出现一处私采滥挖的,对村民委员会主任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罢免其职务,给予村支部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乡(镇)行政区域内出现一处非法违法开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乡(镇)长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乡(镇)党委书记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出现两处以上(含两处)非法违法开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乡(镇)长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乡(镇)党委书记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本区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乡(镇)本月内出现两处以上(含两处)私采滥挖或超层越界开采,视情节轻重,给予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吊证关闭矿井未按规定时间及标准关闭移交,视其情节,给予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区劳动、工商、供电、经贸、销管、公安等部门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非法违法生产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6、各有关部门对区打非办下达指令或职能部门之间移交需要办理的案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7、各有关部门对行为人不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分管领导、部门领导的责任。对参与、说情、纵容、包庇、干扰以及不严格执行处罚决定的工作人员,由区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究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实行举报重奖制度
区政府将设立、公布对煤矿超层越界、无证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举报电话,并24小时开通。对所有举报要记录在案,派人实地查证。一经核查属实,对举报单位或个人区别情况进行奖励:对.正在实施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举报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凡举报矿主准确住址且抓捕矿主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凡举报黑后台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凡举报超层越界属实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区严厉打击超层越界无证非法违法采矿举报电话:
区长热线0357——2022345
区安监局0357——2310369
区煤炭局0357——2314856
区国土资源局0357——2283646
五、上下联动,进一步加快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l、加快建立区、乡、站(所)、村、组“五级联防”机制。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建立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形成打击合力。乡(镇)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组、户联防机制,出台工作办法,搞好本辖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的组织落实。同时,认真抓好乡村两级村民教育,积极宣传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相关政策,动员全民参与,积极营造声势,形成全民共同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局面。各站(所)要认真按照所在部门及乡(镇)党委、政府的部署,积极担负起打击私采滥挖的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各村、组要积极做好村民的教育引导工作,自觉抵制私采滥挖行为。
2、进一步明确乡(镇)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体制。为加大乡(镇)政府组织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力度,区委、区政府决定将关闭取缔非法煤矿工作经费下拨各乡(镇),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相关站(所)依法予以取缔。各涉煤基层站、所(矿管所、派出所、煤管站、电管站、劳动服务站等)在保持行政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服从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站(所)长的任免、调用、考核必须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书面意见。站(所)长不服从乡镇党委、政府领导,贻误工作者,由乡(镇)政府提出意见,所属部门做出调离、免职等相关处理。
3、严厉查处非法违法开采幕后保护者。各级各部门公职人员、乡村领导干部不得参与任何非法违法涉煤活动,不得为非法违法生产、运销说情开托。纪委、监委、检察院要组织力量,成立专门机构严厉查处非法违法开采、运销的保护伞。要加大对涉煤乡镇及相关部门正常履行职务行为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保护,凡区纪委、监委、检察院收到上述人员举报信的,必须报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立案查处。凡执纪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未经组织安排办私案的个人行为,区纪检、监察部门要从严从重查处。特别要打击造谣惑众、非法诬告行为,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建立煤矿超层越界监管长效机制。由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门力量,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要定期对煤矿井下进行实测,及时掌握煤矿开采情况,实行储量动态管理、月报、图纸交换制度。煤矿要以实测的采掘平面图为底图,将每天井下实际采掘的情况填图,按月向区国土资源、煤炭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储量动用和产量监控的联动机制,及时掌握煤矿的储量动态,并对资源枯竭的煤矿及时注销相.关证照;要建立煤矿诚信档案,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如实记录各煤矿生产运行情况,按年度进行诚信度考核,作为煤矿评优评先的依据;要建立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实行部门之间协查通报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强化联合执法,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监管机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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