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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尧都区绍清养殖专业合作社等5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名单):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对你们作出《 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尧市监信罚字〔 2024〕3号),因通过你们登记的住所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 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尧市监信罚字〔2024〕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尧市监信罚字〔 2024〕3号
当事人:临汾市尧都区绍清养殖专业合作社等5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名单)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41002054154734E(详见名单)
住所(住址):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下靳村(详见名单)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少清(详见名单)
自2024年4月19日至7月22日,我局收到下属各市场监管所移交的《现场笔录》证明临汾市尧都区绍清养殖专业合作社等5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我局即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5月以来,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各市场监管所移交的《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56份,证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2、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照片56张,证明检查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
3、我局企业信用监管股出具的《2024年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名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企业年报。
4、我局企业信用监管股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歇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之规 定,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二0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2021年5月以来,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之规定,构成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此项行政处罚属于羁束性行政处罚。依据该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应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鉴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2021年度、2022年度未公示年报,故当事人不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尧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5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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