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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都区卷烟持证户异常经营行为认定标准(试行)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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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巩固烟草专卖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加强尧都区局烟草专卖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背景调查

(一)相关政策规定。

在我国,卷烟销售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卷烟销售活动只能通过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来实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烟草专卖管理的制度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基本要求。《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二)后续监管现状。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在坚持专卖许可基本制度、坚持从严审批的同时,最大限度简化材料、优化流程、改善服务、提升效能,有效促进烟草专卖许可服务质量持续提升。近年来放宽了烟草零售市场的准入条件,卷烟零售获利水平较高,社会公众新办许可证申请意愿较为强烈,许可证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但烟草部门在工作实践中常遇到擅自停业、非法转让许可证、冒用社会弱势群体或优抚对象身份申领许可证等情况,由于现阶段缺乏具体的后续监管处理规定,没有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对以上行为进行后续监管处置存在困难,客观上也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此外,部分行政相对人不规范使用许可证、不配合烟草管理部门监管检查等行为,在扰乱市场秩序的同时,也给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公平公正监管造成一定困难。

(三)后续监管涉及问题的影响及危害。

一是造成了许可资源浪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属于公共资源,而各类违规持证户的存在,导致相同区域申请人因合理布局规划不符合办证条件,出现有证的不正常经营,想正常经营的没证的情况。二是造成零售户经营利润下降。烟草许可证数量与零售客户单户订购卷烟的数量有很大的关系,因为受行业政策约束,卷烟属于特殊商品,每年年初制定全年卷烟销售计划,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随着烟草许可证数量的增长,零售客户单户订购卷烟数量就会相应减少,对零售客户满意度和盈利水平都有一定的影响。三是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借证经营、持证但不实际经营等持证户的存在加大了非法收购倒卖卷烟的风险隐患,容易形成卷烟异常流动,严重扰乱全国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导致守法零售户的卷烟销量下降,进而影响其经营利润,损害了正常守法经营零售客户的利益,导致大多数客户无法稳价销售,形成了市场恶性竞争,破坏卷烟市场特有的营商环境。面对以上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作为基层专卖管理人员实施许可证后续监管的依据。

二、异常经营行为及处罚措施

(一)虚拟持证户:不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1、表现形式:无实际的固定经营场所。

2、处罚措施: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3、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一)因持证人原因导致不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这里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具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流动摊点及活动房等不属于固定经营场所。

(二)未实际开展卷烟经营持证户:不订购卷烟也不实际经营卷烟的持证户;擅自停歇业,但未主动提出停歇业申请,在停歇业期间仍有订购卷烟的行为,或经营场所未灭失正常订货但不实际经营卷烟的持证户。

1、表现形式:

①有实际经营场所但长期不订购卷烟且停止经营业务。

②经常性闭店,未实际开展零售业务且未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停歇业的。

2、处罚措施:

①符合第一种表现形式,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②符合第二种表现形式,发现1个月以上经常性闭店的,通知其提出停业申请。持证人仍拒不提出停业申请的,对其下达整改告知书责令其整改,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反复出现经常性闭店的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持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停止经营业务:(一)经营场所关闭;(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停止向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订货并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三)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持证人未从事许可范围核准的生产经营活动。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视为停止经营业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公告满一个月仍未按要求办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一)持证人停止经营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停业手续或恢复经营;(二)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恢复营业或继续停业手续。发证机关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以及不可抗力造成停止经营业务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持证人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发证机关应当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证照不符持证户: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名称与营业执照信息不一致。

1、表现形式:营业执照上登记名称或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信息不一致。

2、处罚措施:由烟草专卖局责令变更,持证人拒绝变更的,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责停期满持证人仍未改正的,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3、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烟草专卖局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每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间,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监管,期满后视整顿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恢复营业。”

(四)人证不符持证户:实际经营者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的经营者不一致。

1、表现形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的实际经营者已不再经营,以买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处罚措施:①原营业执照已注销的采取审批注销;②原营业执照未注销的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3、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持证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或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五)证址不符持证户:实际经营地址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的经营地址不一致。

1、表现形式:有实际经营场所,但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地址经营的。

2、处罚措施: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3、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四)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的;”

三、认定标准

(一)虚拟持证户的认定

1、该零售户无实际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已空置或经营场所已彻底改变经营用途的现场水印照片及视频;

2、房东的证人证言或周边2户以上商户、住户的证人证言。

(二)未实际开展卷烟经营持证户的认定

1、符合第一种表现形式:

①营销部门订货数据和在当地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该零售户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的照片;

②辖区市管员连续6个月记录经营时间未开门营业的水印照片及视频或周边商户的证人证言。

2、符合第二种表现形式:

①连续六个月以上经常性闭店,辖区市管员连续24周包含不同时间段记录的未开门营业的水印照片及视频;

②2户以上周边商户、住户的证人证言;

③持证户因经常性闭店被要求责令整改后,仍反复出现经常性闭店情形,以首次下达整改告知书上载明的闭店时间算起,达到六个月视为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

(三)证照不符持证户的认定

专卖系统该零售户登记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登记信息对比不一致的照片或截图。

(四)人证不符持证户的认定

1、原营业执照已注销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信息进行截图;

2、卷烟持证户营业执照系统登记的经营主体与烟草专卖系统许可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对烟草专卖系统零售户许可证登记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信息对比不一致的截图;

3、实际经营人员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负责人不一致的,辖区市管员连续12周实际经营人签字确认的走访记录表;持证人订购卷烟货款结算银行账户变更且无正当原因;房东的证人证言或周边商户、住户的证人证言;供述雇佣关系但无法提供雇佣关系的证明及工资流水。

(五)证址不符户的认定

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的水印照片及视频。

四、延续期限分类管理标准

(一)六个月延续期限情形。持证人在有效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且不属于不予延续情形的,延续期限为六个月:

1、被一次性查获非法烟草专卖品案值1万元-5万元的。

2、因涉嫌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

3、持证户不营业或不开门一个月以上,未依法办理停业或歇业的。

4、擅自停业不满六个月,不符合公告一个月后收回许可证的情形。

5、日常经营时断时续,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反复多次停业、恢复营业的。

6、不实际开展卷烟零售业务,利用许可资源套购倒卖卷烟的。

7、拒不配合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的执法检查的。

8、经营场所处于待拆迁区域的。

9、上级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一年延续期限情形。持证人在有效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且不属于不予延续情形的,延续期限为一年:

1、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查处的。

2、一年内因真烟异常流动(外流、内流)被上级烟草主管部门通报的。

3、物流配送无法到户,委托他人代收货的。

4、无法自主订货,委托他人代订货的。

5、经营地址距离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在建)100米范围内的。

6、上级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两年延续期限情形。持证人在有效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且不属于不予延续情形的,延续期限为两年:

1、在专卖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持证户未依法亮证经营的。

2、在专卖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持证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或丢失,经执法人员提醒后,7个工作日内未及时补办的。

五、附则

1、本标准由尧都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2、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尧都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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