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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贯彻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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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意见的决策部署,构建有效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进一步提升市场准入服务效能,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贯彻落实部门协调机制

(一)为落实国省关于地方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排查清理长效工作机制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协作,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结合实际,制订部门协作机制。

(二)部门协作机制主要针对在市场准入壁垒排查清查工作中,需要部门层面协同推动落实和协调解决的重点工作、事项和问题。

(三)根据“0137”工作制度和协作工作需要,由接收到移交线索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线索涉及的相关部门,确定部门协作的主要任务、协办时限、职责分工等内容,通过召开专题会议或发征询函等形式予以明确。

(四)开展部门协作可采取联合调查、集中排查、重点督办等方式进行。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市级部门协作机制的健全完善工作。主管部门及协作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协同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推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协作机制。

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开机制

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宣传国家、省、市对口部门出台的本行业领域市场准入相关政策,各部门根据新版清单动态梳理调整本部门本系统负责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要件等信息,及时在政府网或部门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准入事项办理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措施衔接动态调整机制

(一)应根据清单动态修订情况,及时清理相关法规、文件及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实施清单并做好衔接,停止受理因清单调整需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政务服务事项。

(二)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清单调整导致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办理程序依法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四、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工作协调机制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同相关单位负责本区域内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筹协调,针对市场准入各领域各环节,常态化开展跟踪评估问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短板,及时开展自查整改,切实提升市场准入效能。

(二)各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宣传解读,加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测、自查清理。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文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严把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审查关。

(三)各部门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

五、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数据协调联动机制

(一)持续优化管理方式,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避免出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和实际审批“两张皮”。深化“一网通办”改革,构建政务服务新模式,推动网上可办和全程网办,推进减环节、减材料等工作。

(二)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办理好差评工作机制,依托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现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和好差评联动反馈等。

(三)鼓励各部门探索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用承诺制度,对守信市场主体实施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市场主体未按期履行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许可,并将其失信行为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六、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结果应用整改机制

按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协同推进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工作。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对评估反映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完善有关工作机制,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便捷高效落实。根据上级要求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不断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七、违规案例归集、处置、通报和反馈机制

(一)定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排查清理是否存在违规审批禁止准入类、许可准入类事项,是否存在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等情况。加强对行业组织的监管,杜绝区域内行业协会、商会出现排除、限制本行业经营主体平等准入的行为,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准入权利。

(二)建立案例归集自查和通报制度,各部门及时收集、整理市场准入典型案例,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将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的案例进行通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警示作用,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规范市场准入管理行为。

(三)各部门要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类政务热线等方式畅通市场主体问题反映和投诉渠道,并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对外公布。通过基层走访、企业调研、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各类市场主体和基层反映的市场准入问题。

八、典型违规案例通报机制

建立市场准入典型违规案例通报机制,旨在通过公开曝光、警示教育和整改督导,强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刚性约束,破除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和隐性壁垒,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该机制聚焦“以案促改”,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准入规则,营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一)机制构成与职责分工

牵头部门负责统筹案例收集、审核、发布及整改督办,定期组织跨部门会商。制定案例筛选标准,明确通报范围和程序。各行业主管部门按领域提供违规线索,协助核查案例事实及政策依据。司法部门对案例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提出专业意见,确保通报内容严谨。

(二)典型案例范围

1.地方政府违规增设准入条件,如超出负面清单范围增设审批环节、变相设定歧视性门槛等。

2.部门实施歧视性政策,如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差别化准入标准,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招投标等。

3.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如通过行政垄断、虚假资质等手段排除竞争。

九、违规案例自查整改工作机制

建立市场准入违规案例自查整改工作机制,通过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的主动排查、自我纠偏和整改落实,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行为,强化源头治理,形成“预防-发现-整改-提升”的闭环管理。该机制聚焦问题导向,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市场准入规则高效落地,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机制构成与职责分工

牵头部门统筹制定自查整改工作规范,明确标准与程序;汇总全国自查整改情况,督导重点问题处置。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属地范围内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建立问题台账并督促整改。

(二)自查范围与重点

1.自查对象:地方政府及部门制定的市场准入类政策文件、审批流程;市场主体实际经营中的准入资质、竞争行为。

2.重点排查内容:政策层面:是否存在超出负面清单增设审批条件、变相设定地方保护条款等;执行层面:是否违规设置隐性门槛;企业层面:是否通过垄断协议、虚假材料等手段规避准入限制。

十、市场准入工作激励机制

健全守信激励机制,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激励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范围涉及市场准入制度落实工作、效能评估工作、违规案例工作等。

十一、市场准入规范管理机制

(一)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不得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全面清理废除违规负面清单,维护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

(二)加强市场准入规范管理,对禁止准入事项不得审批、核准等;对许可准入事项依法依规做出决定,负面清单外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障碍。

(三)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设置准入壁垒,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准入条件,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严格对照清单所列事项,梳理市场准入类审批事项,清理清单之外违规设立的准入许可、准入环节违规设置的隐性门槛,按程序取消不符合要求的事项。

十二、典型案例线索核查处理“0137”工作制度

(一)为做好国省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移交线索核查处理工作,特制订“0137”专项工作制度,即以问题案例动态清零为目标,实行线索核查处理“一日移交、三日核查、七日整改”。

(二)对国省归集转送我市的问题线索,市发展改革委在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县(市、区)或市直部门(以下简称主管单位)。

(三)主管单位接收移交线索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落实具体整改责任单位并开展核查,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核查情况。

(四)责任单位原则上应在七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情况按程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确因情况复杂短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主管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经报请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按要求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

(五)主管单位和责任单位报送的自查清理和整改情况,应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和完整印证材料。

(六)在线索核查整改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造成整改不及时,影响上报进展的,市发展改革委将向市政府报告,按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十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登记管理制度

深入落实市场准入制度,着力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服务构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完善市场准入相关管理规范,加强对违反市场准入相关案例资料的管理,确保案例资料的规范、完成、有效利用,提高案例资料的管理水平。特制定如下登记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市场准入清单负面所有案例资料的登记管理。

(二)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案例资料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定期收集、整理和归集各类违法违规案例,包括行业监管部门、执法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发现的案例。收集案例定期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由发展改革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各部门定期负责本部门案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更新。

(三)各部门应积极收集本部门等方面的相关案例资料,及时报送。案例资料应真是、完整、准确、具有代表性。案例资料应按照类别时间、重要性等进行分类整理。案例资料应编写目录,方便查阅。

(四)案例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归档的案例资料应标号、登记,并建立档案目录;

(五)案例资料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案例资料进行审核、更新。各部门应将新收集更新的案例资料及时报送案例资料管理部门。

(六)案例资料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案例资料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案例资料的安全。

十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共享机制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通过山西政务平台、信用中国等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互联共享,推动相关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企业年报及即时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示。



尧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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