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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流通领域成品油质最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城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流通领域组织实施成品油、车用尿素质量监督抽查。
批准单位: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商品品种及数量
1.抽查检验的产品类别: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
2.计划抽检的产品数量。
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合计200批次,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三、抽检组织实施时间、地点
抽样时间:本次抽检于2025年12月3日至12月31日之前完成抽检与检
验;
抽样地点: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
四 、抽样方式及要求
各地抽检部门的抽样地点应覆盖各类销售场所。承检单位抽样人员应根据要求如实填写《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单》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
五、抽样程序和要求
1、抽样人员必须主动出示抽样文件和本人有效证件,承检单位抽样人员应根据抽查检验实施方案要求如实填写《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对其内容须由抽样人员、市场监督执法人员、被检经营者三方现场确认并签字盖章。
2、抽取用于检验的样品,以商品进货价格购买(由承检单位承担)经由市场监督执法人员、承检单位人员和经营者三方签字后进行封存,直至开始检验时方可由承检机构启封。
3、抽样方法:
成品油样本应在受检单位的代销储罐、加油枪抽取。依据GB/T 4756-2015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的规定,分上中下分层取样并混合均匀。流通领域也可以从加油枪直接取样,依据相关要求可在取样前将油罐至油枪管线内静止油品放空(根据距离不同大约为5-10升)。
车用尿素:在企业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 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随机抽取不少于10(kg)独立包装样品2份,其中10( kg)为检验用样品,另10(kg)为备用样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随机取样一般可采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
抽样基数:以成品油及储罐实际剩余产品数量(或进货数量)为抽样基数。
4、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应现场封样,并由市场监督执法人员、承检 单位人员和经营者三方签字确认封存;由被抽样的经销单位妥善保管备样,同时 将被告知严禁私自拆封、调换、毁损备样,以确保复检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如备样被私自拆封、调换、毁损,则视同放弃复检权力。备份样品封存后由被抽 样的经销商妥善保管,需要采用备份样品进行检验时,由提出复检方承检样品检测费用。
5、承检单位应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井确认样品与抽检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6、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进行抽样、运输和贮存,采取有效措施消 除安全隐患,不得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操作规范违规代作业,确保抽检运输安全。
7、在抽样检验工作履行完相关法定程序后的30日内对无法修复且无利用价值的样品,承检单位应经组织实施商品质量抽检的市场监督部门同意后登记造册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样品处理情况报组织实施商品抽检的市场监督部门备案;仍有使用价值的商品,由承检方编制名册同样品一并交组织商品质量抽检的市场监督部门处理。
8、承检机构在检验工作完成后5日内,将检验报告、汇总表送达委托单位。
9、抽样现场发现有违反法律或者产品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承检机构抽样 人员需告知抽样地市场监督执法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处理。
10、抽样工作必须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18号令) 的要求 。
11、现场取样
现场拍照或录像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将照片或录像保留12个月。 记录抽样过程和证据。
①经销商门市外观照片,若有悬挂经销商名称的,包含在内;
②经销商营业执照照片;
③抽样人员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
④所附产品合格证明(合格证)照片(若有);
⑤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排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
⑥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查经销人员的照片;
⑦对所抽样品的标签上所示内容拍照(注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底部等标识内 容);
⑧如在抽样过程中采用全程摄像方式可不需要单独拍照片。
12、检验样品核查
①样品封条和包装核查
应有检验样品和备样样品,且检验样品与备样样品应分别签封,同时在封条上应备注检验样品与备样样品。
②样品型号或规格核查
样品应为同一型号同一规格产品。
③样品数量核查
每批样品应符合待检样品一份,被检样品一份(每份样品应符合下表所列商品数量及要求),样品上应有编号标记,每个样品要保证有完整标志。
检验商品 | 抽样数量 | 检验数量 | 备样数量 |
车用汽油 | 6L | 4L | 2L |
车用柴油 | 6L | 4L | 2L |
车用尿素 | 2桶 | 1桶 | 1桶 |
13、样品拍照
样品需对拆封前后拍照,照片附于检测报告内。
六 、成品油商品检验要求及检验依据
1、检验依据:
依据相关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内容确定抽检的主要检测项目及分类见表1、表2、表3。
表1 车用汽油商品检测项目、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抗爆性 | GB/T 5487-2015 GB/T 503-2016 |
2. | 铅含量 | GB/T 8020-2015 |
3. | 馏程 | GB/T 6536-2010 |
4. | 蒸气压 | GB/T 8017-2012 |
5. | 胶质含量 | GB/T 8019-2008 |
6. | 诱导期 | GB/T 8018-2015 |
7. | 硫含量 | GB/T 11140-2008 |
8. | 硫醇(博士实验) | NB/SH/T 0174-2015 |
9. | 铜片腐蚀 | GB/T 5096-2017 |
10. | 水溶性酸或碱 | GB/T 259-1988 |
11. | 机械杂质及水分 | GB 17930-2016 |
12. | 苯含量 | GB/T 30519-2024 |
13. | 芳烃含量 | GB/T 30519-2024 |
14. | 烯烃含量 | GB/T 30519-2024 |
15. | 氧含量 | NB/SH/T 0663-2014 |
16. | 甲醇含量 | NB/SH/T 0663-2014 |
17. | 锰含量 | NB/SH/T 0711-2019 |
18. | 铁含量 | SH/T 0712-2002 |
19. | 密度 | SH/T 0604-2000 |
表2 车用柴油商品检测项目、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氧化安定性 | SH/T 0175-2004 |
2. | 硫含量 | GB/T 11140-2008 |
3. | 酸度 | GB/T 258-2016 |
4. | 10%蒸余物残炭 | GB/T 17144-2021 |
5. | 灰分 | GB/T 508-1985 |
6. | 铜片腐蚀 | GB/T 5096-2017 |
7. | 水含量 | GB/T 260-2016 |
8. | 润滑性 | NB/SH/T 0765-2021 |
9. | 多环芳烃 | SH/T 0806-2022 |
10. | 总污染物含量 | GB/T 33400-2016 |
11. | 运动黏度 | GB/T 265-1988 |
12. | 凝点 | GB/T 510-2018 |
13. | 冷滤点 | NB/SH/T 0248-2019 |
14. | 闪点(闭口) | GB/T 261-2021 |
15. | 十六烷值 | GB/T 386-2021 |
16. | 十六烷指数 | GB/T 11139-1989 |
17. | 馏程 | GB/T 6536-2010 |
18. | 密度 | GB/T 1884-2000 GB/T 1885-1998 |
19. | 脂肪酸甲酯含量 | NB/SH/T 0916 |
表3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 32)商品检测项目、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尿素含量 | GB 29518-2013 |
2 | 密度 | SH/T 0604-2000 |
3 | 折光率 | GB/T 614-2021 |
4 | 碱度 | GB 29518-2013 |
5 | 缩二脲 | GB 29518-2013 |
6 | 醛类 | GB 29518-2013 |
7 | 不溶物 | GB 29518-2013 |
8 | 磷酸盐 | GB 29518-2013 |
9 | 钙 | GB 29518-2013 |
10 | 铁 | GB 29518-2013 |
11 | 铜 | GB 29518-2013 |
12 | 锌 | GB 29518-2013 |
13 | 铬 | GB 29518-2013 |
14 | 镍 | GB 29518-2013 |
15 | 铝 | GB 29518-2013 |
16 | 镁 | GB 29518-2013 |
17 | 钠 | GB 29518-2013 |
18 | 钾 | GB 29518-2013 |
19 | 一致性确认 | GB 29518-2013 |
七、判定原则和方法
1、判定原则
①抽检的商品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 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②当商品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 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③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商品包装明示采 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④当商品明示的产品标准已作废时,按明示标准考核;当商品明示的产品标准不存在或未明示产品标准时,根据商品真实属性,按照相应产品标准考核。
⑤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商品合格;检验内在质量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商品不合格。
2、结果判定
①合格商品:
所检样品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该批商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 32)》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
②商品质量不合格:
所检样品如出现检验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批商品不合格,检验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 32)》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八、异议处理及复检
复检程序的依据GB/T 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检的评定程序》。
被抽检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对判定结果不合格的商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被抽检人应向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承检单位在收到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商品质量抽检复检通知书》后,方可进行复检。
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承承检单位承担,对于不合格样品复检时,必须使用现场封存的备样进行复检。不在原备样进行复检的,需向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说明原因,经同意后,采用其他样品检验。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九、检验结果通知
抽检工作结束后,承检机构需在采样结束之后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按照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汇总表、检验结果分析报告提交至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抽检结果情况由临汾市尧都区区域内油品销售企业进行集中培训。
十 、抽检后处理要求
1、商品抽检结束后由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汇总,统一安排公示。
2、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报送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保密工作
我单位承诺对承担委托过程中的样本名单、检验证据及结果予以保密,不对外泄密。
所有在实验室活动中获得和产生的信息,包括相关的资料,报告检测报告、检测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记录、客户的有关技术资料、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等都应作为保密对象。
报告除委托方自取之外,由业务部对外发送,并保留发送的有效证据。当客户派人员来领取报告、送检样品或有关技术资料时,业务部经办人员应核实并记录来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后,方可办理领取手续。
十二、其他事项
本抽样检验实施方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方案所引用 的标准如有修改、修订或更新等情况,以修订后的标准为准。
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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