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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零售市场秩序,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持续优化尧都区烟草市场营商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尧都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尧都区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
第四条 尧都区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应当符合本规划。(包含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涉及房屋拆迁、危房拆除等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无法经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另选新址的变更申请)。
第五条 基本原则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制定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要坚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严格经过征求意见、听证、备案等程序制定和施行合理布局规划,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根据当地总人口事先设定零售户持证总数,不得以是否便于访销配送、电子结算和监督管理作为合理布局的基本因素。
(二)科学规划原则。
要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运用数量、间距等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综合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做到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特别要关注和认真研究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的要求,不断提高布局科学化水平。
(三)服务社会原则。
要强化服务意识。以服务社会为主,关注民生,服务于社会就业,服务于社会稳定。要以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要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因素,总体上坚持适度从宽,但又要防止烟草制品零售点过于稠密。要对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予以照顾,适当放宽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塑造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均衡发展原则。
坚持零售户总量合理稳定的调控机制,保持零售点数量与卷烟经营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分析选取影响零售户合理容量的主要因素,科学合理测算辖区内零售点合理容量。将测算的零售户合理容量作为零售点布局规划的重要参考,通过合理布局、动态调节,实现零售户总量合理稳定、均衡发展,维护零售市场良好秩序。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经营场所条件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八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一)一般区域
一般区域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进行划分。主城区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城乡结合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特殊区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60米,乡中心区、村庄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80米。
(二)特殊市场区域
1、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一楼独立商用门面(一楼非商用门面及二楼以上场所除外),小区住户每200户可设一个零售点,且小区内各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不足200户的,只可设置1个零售点;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小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按所在街道间距标准办理;内外连通经营的,按所在街道间距标准办理;
2、由政府统一规划大中型农贸批发市场内部根据固定商铺数量,每50个固定商铺可设置一个零售点,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50户,只可设置1个零售点;其他市场内部,每100个固定商铺可设置一个零售点,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毗邻街道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零售店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按所在街道间距标准办理;内外连通经营的,按所在街道间距标准办理;
3、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和机场航站楼等公共交通枢纽点内部,按照每日人流量设定,每1000人次可设定1个零售点,不足1000人次的,只可设置1个零售点;
4、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单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
5、大专院校内部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每30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3000人的,只可设置1个零售点,具体人数以网上公布的校内人数为准;
6、从事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产业园区,展览馆、监狱、看守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人群消费,可设置1个零售点;
7、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超市内部,提供住宿、会议、商务、度假等综合服务型酒店内部以满足本区域人群消费,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且不受间距限制,但属于不予设置情形的除外。
(三)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业态类型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200米。
第九条 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照顾政策
(一)持有残疾人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及其他残疾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且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有效证件,以备核验。尧都区烟草专卖局为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提供网上申请指导、上门收取申请材料等便利服务。
1、一级残疾(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放宽幅度为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50%。
2、二级残疾(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放宽幅度为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40%。
3、三级残疾(听力、言语)放宽幅度为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30%。
4、四级残疾(听力、言语)放宽幅度为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20%。
(二)“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警遗属、病故军警遗属)、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参战退役军人、被评为见义勇为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参战退役军人、被评为见义勇为人员为本人申请,需提供退役军人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核发的退役军人优待证,军残证原件、军残抚恤补贴银行流水证明或当地军人事务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见义勇为相关证明;“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警遗属、病故军警遗属)仅限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需提供烈士、因公牺牲军警、病故军警等相关证明,以备核验。
1、退役军人放宽幅度为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40%。
2、残疾军人放宽幅度为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50%。
3、“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警遗属、病故军警遗属)、参战退役军人,被评为见义勇为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等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区域规定间距限制。
(三)上述特殊群体和优抚对象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尧都区辖区内未享受过优抚政策且申请时未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可以享受一次放宽情形照顾,同时符合多项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条款,放宽幅度不予累计。经营模式应为申请人本人(或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驻店经营,不得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本人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不得予以延续。
第十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以外类型经营主体的(享受残疾人优抚政策申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除外),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原持证人父母、子女、配偶),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及网络故障、撤县改区行政区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以上情形在原零售点经营地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可以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
(二)按照商务部等13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需提供品牌连锁便利店经营授权书及品牌连锁企业持有连锁便利店性质的35类商标等相关证明材料备查,放宽幅度为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40%。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涉及房屋拆迁、危房拆除等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无法经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另选新址变更许可证或在许可证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的,放宽幅度为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60%。
(四)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或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等情况,持证零售户歇业注销后六个月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放宽幅度为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60%。
(五)由政府牵头实施的乡村振兴项目涉及的实体店(应提供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放宽幅度为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60%。
第十一条 因经营场所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对前述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放宽。
第十二条 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设置
雪茄烟零售许可,指申请人仅选择许可范围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许可申请。
雪茄烟零售点的设置按照“总量控制、均衡发展”的原则,施行总量调控模式,区域达到总量上限时,不再新增雪茄烟零售点,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尧都区共设置20个雪茄烟零售点,在总量范围内不受距离限制,同时不作为卷烟零售点参照物。
雪茄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雪茄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雪茄烟零售点原则上不得变更许可范围,如增加卷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许可范围的,应按照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规定要求审批办理。
第四章 不予发放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或者无人销售等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位于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游乐场(馆)等主要服务未成年人的区域;
7、居民住宅楼、公寓楼内部。居民住宅一层房屋进出口通道直接面向市政规划道路的,小区内居民住宅一层房屋产权改为商业性质且进出口通道直接面向内部通行道路的,公寓楼一层房屋进出口通道直接面向市政规划道路或内部通行道路的除外;
8、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设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第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因素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零售点或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两者门中心之间的可通行最短测量距离。
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含学生正常进出校园的校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小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幼儿园。
第十九条 本规划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山西省商务主管部门所备案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第二十条 有政府部门批文、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开办的便利店不属于本规划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但应按照“一店一证”原则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均含本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业态类型按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尧都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尧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尧烟专发〔2024〕第17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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