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关于尧都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解读

2021-08-27
【字体:

解读文件:尧区政办发〔2021〕68号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尧都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尧都区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审查等实施的原则。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一户一宅,按照部省指导、市区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本办法规定了尧都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执行规划管理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本办法规定了尧都区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的规定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四)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二)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三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四)一户多宅的;(五)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50平方米的;(六)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规定了尧都区农村宅基地审批验收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等相关资源量,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动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验收“三到场”。乡(镇)人民政府对联审结果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当在收到联审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尧都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本办法规定了尧都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督管理的规定。

尧都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由党委或者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机构人员参加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工作力量,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尧都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动态巡査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巡査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置涉及宅基地的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本办法的实施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推动该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提供了法律保证。

文件的解读部门及联系电话:尧都区农业农村局,0357-2228346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05005368号-1  网站标识码:1410020007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尧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晋公网安备 14100002001601号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认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