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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尧都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文件解读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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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件:尧区政办发〔2023〕37号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严格规范,依规履职原则。对下放到乡镇(街道)的确认事项,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

(二)坚持便民利民、提高效能原则。要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宗旨,将乡镇(街道)的管理体制与创新体制、转变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效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转制度。

(三)坚持统筹资源、分类保障、动态管理原则。紧盯群众生活困难问题,统筹各类救助,整合民政、教育、住建、人社、医保、乡村振兴、残联、工会等力量,因人施策,分类施保,坚持做好动态管理,使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形成合力。

二、资格条件、申请和受理

城乡低保:根据《临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临市民发〔2022〕26号)文件相关内容执行。

特困供养:根据《临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临市民发〔2022〕25号)文件相关内容执行。

三、审核确认的流程及要求

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后,审核确认流程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如受不可抗因素影响可适当延长时限),具体流程如下:

⒈个人申请

⒉受理

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与信息核对

⒋审核

⒌审核公示

⒍确认公示

⒎上报备案与档案管理

⒏资金发放

⒐定期核查

四、明确职责,落实各级在确认权改革下放中的工作任务

(一)村委会(社区)职责 

村委会(社区)要根据乡镇(街道)安排,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

⒈协助开展调查。村委会(社区)要根据乡镇(街道)安排,协助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核算评估、民主评议、材料整理上报等工作。

⒉做好主动发现。一是要及时了解在保家庭的重大变化情况并向乡镇(街道)报告,履行月报告的制度;二是要主动发现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必要时帮助其申请城乡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

⒊落实公示职责。村委会(社区)要设置公示栏,宣传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及申报条件、办事流程等,并按照规定对审核确认结果及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信息进行公示。

⒋落实备案制度。鉴别本辖区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的近亲属情况,对经办人员、村委会(社区)干部是申请对象近亲属的,要填写近亲属备案表上报。

(二)乡镇(街道)职责

乡镇(街道)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1.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职责为:受理、调查、审核、公示、归档、动态管理核查、上报备案、定期核查。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为:确认、退出、动态管理确认、调整社会救助金及群众有异议时的处理工作。

(三)县级民政部门职责

1.做好资金筹集、发放及监管。县级民政部门要协调筹集补助资金,按照乡镇(街道)上报的确认结果、变动情况及备案资料核定发放名单,协调相关部门按时拨付各项资金;同时加强对资金的监管,适时会同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2.强化监督检查。一是切实履行30%新增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的入户调查任务,对经办人和村委会(社区)近亲属申请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或申请过程中接到过投诉举报的要100%入户核查;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在保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调整在保对象;三是公布信访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信访事件,要组织骨干力量开展检查。

3.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4.强化政策培训及宣传。就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政策、业务系统操作等方面加大对乡镇(街道)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大力提升群众政策知晓度。

5.按时完成统计上报。

五、监督管理

区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报送的低保、特困审核确认汇总材料结合全省社会救助信息核对平台核对报告情况进行备案审查。

六、工作要求

⒈乡镇(街道)要组织村委会(社区)在公开栏对确认权限下放后的相关政策和办事流程进行长期宣传,确保群众知晓。

⒉城乡低保、特困审核确认程序要规范到位,坚持谁签字、谁负责。严防出现“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现象,对不严肃执行救助政策而造成一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⒊区民政局及其所属区社会保障和福利救助中心和救助股要全力支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低保、特困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确保低保、特困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开展;要认真做好信访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⒋区民政部门要公布畅通社会救助咨询举报电话(0357-2228790、0357-2228780),对群众举报和咨询第一时间受理、按程序办理回复,防止出现推诿扯皮、损害困难群众权益的情况,对不符合政策的现象,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⒌其余未尽事宜按照民政部、省、市文件规定和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意见执行。

⒍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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