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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10-16
文     号: 尧区政办发〔2021〕82号 发布日期: 2021-10-2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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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尧区政办发〔2021〕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尧都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2016年11月24日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尧都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尧区政办发〔2016〕89号)同时废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尧都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和完善尧都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我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尧都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尧都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主体为尧都区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

本预案适用于尧都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核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尧都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尧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尧都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依据。

本预案与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其它相关部门实施方案,与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共同组成尧都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6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尧都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组成。

2.1  区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

副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局长

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副部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区卫体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工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能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新闻中心、区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实际需要,指挥长可抽调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

(2)根据本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掌握现场事态变化情况,对收集上报的监控信息分析研判,研究决定指导意见、应急方案、处置措施及其他重要事项,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

(3)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排险、减害、救援工作,紧急调动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4)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情况;

(5)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4。

2.2  区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职兼任,24小时值班电话:0357—3130277。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专项训练,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宣传培训;

(3)负责传达执行和督促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协调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

(4)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及人员报送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收集到的监控信息分析研判,为指挥部决策提出有针对性的科学应急处置建议;

(5)协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先期处置及有关部门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建立与毗邻县、市的联系,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6)负责全区生态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2.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组及工作机构,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配合应对工作,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实施方案。

2.4  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副指挥长,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宣传报道组、事件调查组、技术专家组。各组牵头单位负责人为各组组长,各组成员单位配合工作(现场指挥部各组职责见附件5)。各组设置和职责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人员组成应有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机构人员及涉事单位负责人等。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与风险分析

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开展对区内(外)环境信息、突发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办公室报告、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区应急指挥部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分析研判有上升为黄色及以上趋势的,应当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危险警告标志,对涉事单位采取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施,终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5)舆论引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加强跟踪分析,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分析研判有上升为黄色及以上趋势的,应当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应当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3.3.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报告,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通知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接报后立即出发赶赴事发现场。

3.3.2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是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演变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及财物损失初步评估、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等内容。

续报:是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的最新情况。

终报:是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但要在30分钟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要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区指挥部及时向已经影响或可能波及的毗邻县、市政府通报事件情况,使其能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控和监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区级应急响应设定Ⅰ级、Ⅱ级、Ⅲ级和IV级四个等级。市级以上应急指挥部针对我区启动应急响应时,我区启动Ⅰ级响应;我区启动蓝色预警,初判发生环境影响涉及2个乡镇、街道以上时,启动Ⅱ级响应;初判发生环境影响涉及2个乡镇、街道时,启动Ⅲ级响应;初判发生环境影响涉及1个乡镇、街道时,启动IV级响应。

4.1.1  Ⅰ级应急响应

市级以上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时,我区启动Ⅰ级响应,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区长)现场指挥,区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各项应对工作,主要包括:

(1)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组织安排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等开展污染源调查、应急处置、应急监测等工作;

(3)组织调集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

(4)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6)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4.1.2  Ⅱ级应急响应

我区启动蓝色预警,初判发生环境影响涉及2个乡镇、街道以上时,区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信息,设立现场指挥部,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常务副区长)现场指挥,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应对工作主要包括:

(1)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组织会商,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研究决定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6)开展事件调查、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7)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4.1.3  Ⅲ级应急响应

我区启动蓝色预警,初判发生环境影响涉及2个乡镇、街道时,区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信息,设立现场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现场指挥,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应对工作主要包括:

(1)立即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2)研究决定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3)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开展事件调查、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5)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4.1.4  IV级应急响应

我区启动蓝色预警,初判发生环境影响涉及1个乡镇、街道时,区应急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信息,设立现场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委派区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现场指挥,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应对工作主要包括:

(1)立即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2)研究决定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3)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开展事件调查、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5)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4.2  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分析研判发生Ⅱ级、Ⅲ级、IV级应急响应时,由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应急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分析研判可能发生Ⅰ级响应时,应当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并及时移交应急指挥权限。

4.2.2  现场指挥部需采取的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要求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设置安全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医学救治: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4)应急监测:根据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模型预测等方式,预测并报告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5)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安排相关单位或部门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严密防范集体中毒事件。

(6)治安维稳: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专家咨询: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依托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发布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对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4.2.3  事发单位需采取的措施

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环境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是突发环境事件的第一响应责任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紧急调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全力开展或配合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4.3  响应终止

Ⅰ级响应:当环境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事件前环境本底水平、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经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市级以上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终止。响应终止后,现场指挥部应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化为止。

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发生当环境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事件前环境本底水平、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经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终止。响应终止后,现场指挥部应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化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Ⅰ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配合市级以上指挥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配合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Ⅱ级、Ⅲ级、IV级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Ⅰ级响应:区应急指挥部配合市级以上指挥部制定调查方案、现场勘查、开展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调查报告。

Ⅱ级、Ⅲ级、IV级应急响应:区事件调查组根据原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调查方案、现场勘查、开展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调查报告。

5.3  善后处置

Ⅰ级响应:配合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的安排,配合清理事件现场,配合恢复被损坏的设备和设施,配合清理污染物处置后的残余物质,配合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科学评估,配合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生态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配合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肇事单位应承担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因不可抗力或无法认定肇事者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市级以上财政承担相关费用。

Ⅱ级、Ⅲ级、IV级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清理事件现场,恢复被损坏的设备和设施,清理污染物处置后的残余物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科学评估。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生态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肇事单位应承担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因不可抗力或无法认定肇事者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区财政承担相关费用。

5.4  总结评估

Ⅰ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配合市级以上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Ⅱ级、Ⅲ级、IV级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或联动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备案。

6.2  队伍保障

环境应急管理和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区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化工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依托企业的消防、防化队伍组建应急分队,同时以社会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形成由区、企业、社会组成的环境应急队伍体系。

6.3  装备物资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加强应急储备物资的动态信息管理,包括物资的数量、分布、隶属等信息,并定期检查、更换。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做好应急储备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6.4  通信与交通运输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及时更新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区经信局负责协调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通信网络畅通。区交通局、区公安局要相互协调配合,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5  技术保障

建立科学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同时加强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建设。

6.6  治安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实施治安维护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不法人员趁乱抢劫、盗窃或哄抢财物,打击一切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6.7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区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验检测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适时开展卫生应急技能培训和演练。

6.8  经费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项目经费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区人民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确保遇突发环境事件及时拨付到位。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新情况,要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预案原则修订频次为三年一次。 

7.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都要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尧区政办发〔2021〕82号文件附件.doc


文件解读:关于尧都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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