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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9-01
文     号: 尧区政办发〔2021〕73号 发布日期: 2021-09-0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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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尧区政办发〔2021〕73号

各乡镇、汾河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尧都区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尧都区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尧都区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管理,规范竣工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尧都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应当遵循“无规划不建设,无设计不建设,无验收不使用”的基本原则,严格落实农村住房建设各项基本环节。

第四条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应当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区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相关政策,指导监督全区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组织协调建房人、设计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开展竣工验收,并依法负责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由建房人负责组织实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施工。

第八条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应当使用合格建筑材料,施工方应当协助建房人选用合格建筑材料。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九条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一)完成施工合同、施工图或设计方案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施工方在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标准,向建房人提交《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施工资料;

(四)建房人与施工方签署《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质量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房人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建房人应当在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填写《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告知书》,告知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第十一条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和内容进行:

(一)建房人、设计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分别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和选址、设计、施工等建设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做出说明;

(二)验收组查阅资料,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等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施工资料;

(三)实体查验,验收组实体查验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形成结论,验收组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并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形成一致意见,共同签署《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表》,作为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所在地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应当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第三章  资料归档

第十三条  建房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下列资料报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存档:

(一)建房人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规划和宅基地相关手续

(三)施工图纸

(四)施工方资质复印件

(五)监理方资质复印件

(六)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

(七)山西省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施工合同(试行)

(八)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场复检报告

(九)施工方施工记录资料

(十)监理方监理资料

(十一)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检查记录

(十二)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申请

(十三)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质量保修书

(十四)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告知书

(十五)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表

(十六)建房人与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十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电子数据档案,具体由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完成建档工作。

第十五条  建房人和施工方对提供的建房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尧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尧区政办发〔2021〕73号文件附件.doc


文件解读:关于尧都区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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