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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监管”工作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7-09 |
文 号: | 尧区政办发〔2021〕47号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 题 词: |
文件名: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监管”工作的通知
尧区政办发〔2021〕47号
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尧都区“互联网+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助推尧都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识“互联网+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互联网+监管”工作是深化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有力支撑,是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监管”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监管责任落实、提升监管水平,优化我区营商环境。
二、明确“互联网+监管”工作的任务要求
(一)进一步做好监管事项“两个清单”的梳理和认领。监管事项清单包括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各监管部门应当做好“两个清单”的认领和编制工作。
1.各监管部门要及时认领由国务院、省、市监管部门梳理编制的应当由本部门承担监管职责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2.各监管部门应当对本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中的行政检查子项编制检查实施清单。
(二)进一步加快监管事项数据的录入。根据要求,报送的监管业务数据包括监管对象、执法人员、监管行为(包括监管方式、检查表单、监管内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其他监管行为等)数据。优先报送监管对象、监管行为、投诉举报、“双随机、一公开”等数据。
1.确保数据录入全面性。各监管部门要依照本部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实施日常监管,对照全省评估评价体系,全面汇聚监管业务数据,必须将监管对象、执法人员、监管行为(包括监管方式、检查表单、监管内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其他监管行为等)数据全面录入。
(1)监管对象数据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特定自然人、特种设备、特定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特定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场地场所等。
(2)执法人员数据包括各部门具有执法资格和受行政委托实施监管业务的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单位、执法岗位、执法证号、资格资质等。
(3)监管行为数据主要包括监管事项编码、监管对象、监管方式、检查表单、监管内容、监管结果、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监管时间等。
2.确保数据录入及时性。各监管部门在新的监管行为发生后的1个工作日之内将其归集录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数据中心,数据未及时汇聚到监管数据中心将影响评估结果。
3.确保数据录入准确性。各监管部门监管数据填报要依法、真实、规范,确保填报数据的覆盖率、正确率达到100%;对未报送、报送错误或报送不一致的异常数据,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置并重新上报。
4.确保数据录入常态化。对目前尚未覆盖及存在薄弱环节的监管事项,要立即行动,迅速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执法检查,确保监管不留死角,实现“互联网+监管”工作常态化。
(三)进一步推广监管系统应用。各监管部门要积极访问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工作门户,使用监管事项、执法监管、分析评价、信息报送、风险预警等功能模块,切实提高用户活跃度和访问量,确保执法人员用户注册全覆盖。
(四)建立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在省、市级监管事项编制完成后,各相关部门要逐级认领、应领尽领,尽快梳理形成重点监管事项清单。要协调重点领域监管数据录入全覆盖,特别是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化品等领域,监管信息第一时间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全程可追溯。
(五)加强信息上报和风险预警处置。区直各单位每月至少报送1条动态。同时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将新建10个市场监管领域风险预警模型,各监管部门要快速响应收到的风险预警线索,加强风险预警线索推送、核查、处置和反馈的闭环管理。
三、落实“互联网+监管”工作的责任规定
(一)尧都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为尧都区“互联网+监管”工作的牵头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尧都区“互联网+监管”改革工作,协调检查督导尧都区监管系统使用运行情况,各监管部门为“互联网+监管”工作第一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监管数据汇聚工作,落实“互联网+监管”相关工作要求,提升数据汇聚质量,确保数据的覆盖率、准确率、及时率等符合国办及省级、市级考核标准。
(二)各监管部门要明确“互联网+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具体承办科室,统筹推进本部门“互联网+监管”各项工作。
(三)各监管部门未及时认领有关监管事项、未及时编制检查实施清单或监管业务数据汇聚质量不符合国办及省级、市级考核标准,影响我区营商环境排名的,将追究相关监管部门责任。
(四)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使用系统过程中,因违反《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导致提供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或因相关监管数据不完备、不规范而造成负面舆情或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违法使用监管系统信息,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私自泄露或公布不应公开的监管信息数据资源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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