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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西山采石企业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7-05 |
文 号: | 尧区政办发〔2021〕66号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 题 词: |
文件名: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西山采石企业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尧区政办发〔202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尧都区西山采石企业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尧都区西山采石企业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方案
实施西山采石企业专项整治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临汾市2021年度重点工作之一,也是我区2021年度生态环境治理攻坚的重点工作任务,为确保西山采石企业专项整治验收规范化、科学化,结合《尧都区西山采石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范围
全区所有采石矿区位于“吕梁山南端东麓—姑射山山脊线”以西宜采区内的石料、石膏开采企业。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西山采石企业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顺利推进,结合《尧都区西山采石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成立验收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 杰 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局长
成 员:刘益民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郝青云 区林业局副局长
王成华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连军民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俊峰 区住建局副局长
李 毅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马仁兵 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党组成员
各相关乡镇党委书记
三、验收内容及标准
(一)自然资源方面
1.矿山企业是否持有采矿许可相关手续,是否在有效期内。
2.矿山企业是否编制《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并通过评审。
3.矿山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专户,是否按要求存储、计提、使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
4.矿山企业是否存在越界开采、超层开采、破坏保护区等违法采矿行为。
5.可视范围内及地貌景观是否达到景观化。(a.办公生活区干净整洁、b.运输道路及两侧绿化、c.加工区、采场整洁无明显扬尘)
6.已存在的以往不稳定边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作是否完成。
7.是否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地质灾害防灾预案。(a.设立监测点标识及警示牌、b.设立监测人员、职责公示牌、c.监测记录台账及防灾预案)
8.废渣和废料是否清理。(a.全部清理完毕、b.对留存部分废渣、废料暂时无法清理,但已进行防尘网苫盖)
9.实施计划中确定应设立挡墙和排水沟区域是否设立挡墙和排水沟。
10.覆土厚度不小于0.3m,需绿化区域绿化率是否达到100%,苗木成活率是否达到90%。
(二)生态环境方面
1.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是否完善。
2.采矿区域是否设置湿法作业等防污染设施,并确保采矿期间设施能够正常运转,原石堆场配套能覆盖全场的降尘设施。
3.物料转运是否采用密闭走廊,下料口、转载点设置降尘设施。
4.破碎、筛分工段是否置于密闭厂房内,并在破碎机进出口,筛上、筛下、落料点设置集尘罩并配备脉冲布袋除尘器。除尘器应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如采用车辆运输,在除尘灰装车过程中应使用加湿系统,并对运输车辆进行覆盖,除尘灰输送返回原料系统。除尘器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并符合环评要求,排气筒周围200米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5.产品堆场地面是否硬化、全封闭并配套安装喷雾降尘设施。
6.是否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签订危废处置协议,建立台账。
7.矿区道路是否实施硬化,厂区出口设置不短于20米能够覆盖轮胎和车身的自动感应标准化洗车平台,出厂运输车辆必须进行清洗。
8.所使用非移动机械是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并登记上牌,不符合车辆管理要求的一律清退出厂。
9.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污染防治设施需同步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必须停止运转,安装用电管控系统并联网。
10.是否全面整治厂容厂貌,做好厂区硬化、绿化、保洁等工作,同时必须配套吸尘车、湿扫车,及时清理厂区及道路粉尘,各种物料做到堆放有序,地面保持干净整洁,确保厂区无积尘。
(三)应急管理方面
1.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安全设施设计已批复。
2.现有生产系统或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3.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是否持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采掘施工作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
4.相邻矿山的露天采场范围没有相互重叠现象,主要开拓系统的位置必须与设计相符,现状图纸必须与现场实际一致。
5.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彻底取缔民用爆破物品储存库和临时存放点。
6.与生产和建设有关的采场边坡是否得到有效治理,不存在因采场边坡导致的坍塌、滑坡安全隐患。
7.没有《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所列重大隐患;没有《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
8.是否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等级。
9.基建矿山建设方是否与施工方、监理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施工方必须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施工图和施工进度计划;监理方必须实行全过程监理,并建立完整真实的监理日志。
10.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是否承诺直接领导并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每月至少现场检查2次、确保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11.矿山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到岗到位,组织全员培训并考核合格。
12.是否完善及备案相关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采场边坡工程平面及剖面图、采场最终境界图、排土场年末图、排土场工程平面及剖面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
13.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责任和考核标准。
14.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备案、修订,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应急物资要达到设计要求;应对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对使用的涉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应有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定期检测检验;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15.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16.是否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指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
17.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
(四)住建方面
1.石料开采加工企业办公用房、设备用房、厂房等地面建筑物是否全部进行安全评估并达到相关质量标准。
2.对未建成部分进行停工督促办理建设相关手续。
(五)交通运输方面
1.厂区至交通干道的路面是否硬化,并达到3级及以上公路标准。
2、企业使用的柴油运输车辆是否达到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过程中要实施严密封闭或苫盖;是否建设门禁系统和车辆出入视频系统,并保留记录1年。
(六)林业部门
1.石料开采加工企业永久占用林地的,是否持有国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石料开采加工企业临时占用林地的,是否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两年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3.石料开采加工企业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同意书后,不得异地使用,超范围使用及超期限使用。
4.对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石料开采加工企业进行停工督促办理使用林地的相关手续。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营业执照登记内容是否与实地相符。
2.是否按时完成企业年报。
3.是否存在违法等不良记录未及时处理。
四、企业应提供材料
采石企业在专项整治工程后,应完善验收资料,向区大气办递交采矿区位置认定文件、验收申请和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上应逐条对照说明整治完成情况,证照等可以附件形式提供。
五、验收程序
(一)取得企业采石矿区位置认定
根据验收范围规定,采石企业应先取得区自然资源局对该企业采石矿区位于“吕梁山南端东麓—姑射山山脊线”以西宜采区内的认定文件。
(二)企业申请
企业按照以上“企业应提供材料”要求向区大气办递交验收申请和工作报告。
(三)组织现场核查
接到企业申请后,由区大气办组织自然资源、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建、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工作人员及相关方面应邀的技术专家、企业所在地乡镇负责人组成现场验收组,对照验收内容逐项进行验收。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验收内容制定本单位验收评定表,表中要明确各项整治内容完成情况,最后给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需经验收工作人员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所在乡镇要出具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验收意见。
各单位及乡镇验收意见由验收组负责收集汇总,形成企业验收意见,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取得同意后及时向企业反馈。
六、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验收准备工作,安排业务骨干主动参与,指导被验收企业整理收集相关资料,完善工作台账,做好验收资料的汇总、整理。
2.现场验收过程中要认真核查,及时组织对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企业进行验收,对具备验收条件的企业,完成一家,验收一家,并出具验收文件。
3.现场验收组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必须严格把关,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并进行监督检查,整改不到位不得出具验收文件。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企业继续实施停产整治。
4.验收工作务必做到严格、规范,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廉洁纪律,一旦发现,将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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