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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11-22
文     号: 尧区政办发〔2021〕98号 发布日期: 2021-11-25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主 题 词:
【字体:

各乡镇、街道,尧都高新区,区直各部门:

《尧都区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尧都区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山西省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01号)、《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0〕42号)、《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指南(第一版)》(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和山西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的实施方案》(晋民函〔2021〕8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第三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第四条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政策的拟定、落实、培训和指导监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的受理、调查、审核及低收入对象审核确认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承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调查、评议、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保、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及时和区民政局做好信息共享、交叉比对,区民政局通过数据比对,及时汇总更新获得专项救助的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我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第三章  家庭收入认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和财产。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其价值按提出申请之日的实际评估价格或者实际支付合同价格计算)。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第十条  在认定低收入家庭时,以下项目不计入认定对象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金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第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或近两年内购置商品房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

(二)拥有私家轿车、高档电器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残疾人国产普通专用车、基本农用车、三轮汽车、国产摩托车除外);

(三)拥有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的工商注册、门面房或商铺等;

(四)因赌博、吸毒或者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有名贵宠物、古玩字画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资产或消费,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及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和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六)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家庭及个人以及有为获取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拒绝配合工作人员对其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核、核查的;拒不提供相关证明的;不按时、完整提交手续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提供虚假复核材料及证明的家庭,不予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通过家庭用水、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自主申报。低收入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主动向居住满1年以上(含1年)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主动发现。村(居)民委员会可结合走访慰问,主动摸排,及时引导,动员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申报。

以上申报人员需提供《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跨区域)核对授权书》,承诺可授权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开展房产、人社、公安等相关信息比对。

第十三条  入户核查。由村(居)民委员会“两委”干部对自主申报或主动发现的对象开展入户核查,重点核查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初步确定拟纳入对象。

第十四条  村级评议。视情况召开村(社区)级评议会议,对初步确定的低收入对象名单讨论审核表决。由村(居)民委员会“两委”主要负责人核实签字后在村(社区)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审核。

第十五条  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对象上报的材料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低收入家庭,出具审核确认意见,并录入山西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并报区民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区级监测。区民政局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通过实时上传、交叉比对等方法,利用省市数据库智能分析筛查,对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核实,一旦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立即启动救助程序。

第十七条  专项救助。录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的低收入家庭,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及时有针对性的给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

申请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或者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时,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不予受理。

进行低收入认定需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允许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核定的授权书,需要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的,专项救助主管部门可统一送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民政部门接到相关部门委托后,依托省级金民工程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收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向专项救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专项救助管理部门作出说明,由专项救助管理部门统一答复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低收入家庭资格有效期为一年,期满自动作废,需重新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区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需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有异议的可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

第二十二条  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低收入家庭认定的,一经发现,取消认定资格;已经认定的,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已享受相关低收入家庭待遇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民政局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切实保护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隐私和秘密。对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制定低收入量化办法,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关于尧都区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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