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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汾市尧都区五一东路北片区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9-07
文     号: 尧区政办发〔2022〕50号 发布日期: 2022-09-09
主题分类: 其他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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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尧都区五一东路北片区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尧都区五一东路北片区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临汾市尧都区五一东路北片区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6号)规定,参照《尧都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尧区办发〔2017〕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临汾市尧都区五一东路北片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方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

临汾市尧都区五一东路北片区工程

二、征收范围

南起信合东路,北至新民路,东起迎宾街(含迎宾街),西至南城六街的规划地块范围。

三、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尧都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尧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汾市尧都区五一东路北片区工程建设指挥部

四、征收起止时间

2022年7月20日——2022年9月20日

五、土地和房屋权属、用途、面积认定

(一)被征收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凭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各级政府批准文件、居委会证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有效证件进行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属经营性房屋的还需有工商、税务登记、居委会证明等相应证件和证明资料;

(三)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不明确的,由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造成房屋产权、用途、面积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不予认定: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4.其他可能增加补偿安置面积和安置补偿款的行为。

六、房屋征收补偿

(一)个人房屋征收补偿

1.集体土地上的院落式住宅房屋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按土地使用合法面积(不包括临时占地面积)的1.5倍计算补偿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使用权有效证件记载的合法面积1.5倍的,不足面积在产权调换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成本交纳面积差价。

(2)被征收人土地使用合法面积,依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各级政府批准文件、居委会证明等有效权属资料核定。

2.国有土地上的院落式住宅房屋补偿

(1)被征收房屋权属凭证登记载明的房屋通体为一层的,主房面积按“征1还1.5”计算。附房按“征1还0.8”计算。

(2)被征收房屋权属凭证登记载明的房屋部分或全部为2层及2层以上的,主房一层面积按“征1还1”计算,主房2层及2层以上的面积按“征1还0.8”计算。附房按“征1还0.8”计算。

(3)被征收房屋没有权属凭证,由居委会出具权属证明。

(4)被征收人以购买、转让、赠予、继承、法院判决等方式取得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没有办理土地或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经公证处或司法机关或市房管部门或居委会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后,依照上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3.单元式住宅房屋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为单元式住宅的,按房屋面积“征1还1.2”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2)房屋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所载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证件记载的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量,并按测量认定的面积予以补偿。测绘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4.经营性非住宅房屋补偿

(1)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且商用房权属登记、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资料齐全的,按“征1还1”计算经营性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或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且商用房权属登记、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资料齐全的,由评估单位参照相关政策,合理补偿土地使用权费用和商用房费用,给予评估补偿。

(二)单位办公、生产性房屋及其他房屋征收补偿

1.单位办公、生产性房屋补偿

征收单位办公、生产性房屋,权属凭证、证明等相关资料齐全的,按房屋实际使用情况依据评估价给予补偿。

2.地下建筑物补偿

地下建筑物包括: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仓库、地下商铺等地面以下的成品建筑物。

征收地下建筑物不计算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成本价予以补偿(成本价参照《尧都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3.临时占地上的房屋补偿

临时占地上的房屋,在土地使用批准期内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成本价予以补偿(成本价参照《尧都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超过批准使用期的,不予补偿。

七、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补偿方式为产权置换安置。

(一)被征收人产权置换安置,根据补偿安置面积确定产权置换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缺少水、电、暖;门、窗;砖墙未抹面;二层无楼梯等配套设施,达不到成品房条件的,在计算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时,每缺少一项扣减10%;

(三)被征收人依照搬迁先后顺序选择产权置换房屋,具体分配方案另行制定;

(四)产权置换不补楼层差价。

八、房屋价值补偿以外的其他补偿

(一)集体土地

征收胡同、道路、空闲地等集体土地,参照尧都区土地区片地价和相关的土地补偿规定予以补偿,或依据评估价值补偿。

(二)生产性、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一次性给予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补偿标准按以下方式之一计算:

(1)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的1%计算;

(2)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纳税的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税后月平均净利润无法计算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3)按被征收房屋上年度租金收益的10%计算。租金收益无法认定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征收决定通告之日前已停业、停产的,不再计算停业、停产损失补偿。

(三)搬迁补偿

1.先补偿,后搬迁,搬迁费用一次性支付。

2.产权置换期房的计算2次补偿;产权置换现房的计算1次补偿。

3.搬迁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居住房屋5元/平方米,最低不少于600元;营业、办公、仓库等经营性非居住用房10元/平方米;生产性用房15元/平方米;机械设备、材料货物搬迁补偿,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四)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过渡期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偿,每月最低不少于1000元。非被征收人原因,过渡期满不能提供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补偿费每年以10%的比例递增。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期房的,低层和多层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中高层和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临时安置补偿期限,从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末止。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按照《尧都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六)临街房屋经营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属于临街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经营手续齐全的,给予一次性经营损失补偿。经营损失补偿金额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或由项目部组织住建、自然资源、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共同核定。

(七)其他补偿

大暖接口费、水路改造费、电路改造费都在补偿评估综合价中,一律不补偿。

九、安置补偿款支付时间和搬迁时间

房屋搬迁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偿款、停业停产损失补偿等安置补偿款,从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兑现。

安置补偿款兑现或结算后,被征收人应在1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

十、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补偿安置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45平方米以内,不结算结构差价和面积差价;60平方米以内按成本价结算;超出60平方米按市场价结算。

(二)被征收人经济困难、住房拥挤,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可申请一套公租房。

(三)被征收人同时享受棚户区改造其他优惠政策。

十一、奖励办法

按期拆除的给予10000元奖励。

十二、其他

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五一东路北片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区有关政策执行。

十三、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而且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四)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采用暴力,威胁或者煽动闹事、侮辱、谩骂工作人员或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文件解读:关于临汾市尧都区五一东路北片区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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