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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10-25
文     号: 尧区政办发〔2023〕60号 发布日期: 2023-11-0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 题 词: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尧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0年11月15日印发的《尧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尧区政办发〔2020〕90号)同时废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尧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临汾市尧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组织、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加强预警、提前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临汾市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临汾市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尧都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主要包括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夏季臭氧污染天气预警。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组织、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的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预案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部门实施方案,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也应依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操作方案。

本预案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成员单位实施方案,企业操作方案共同组成尧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指挥体系

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由区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组成。

2.1  区指挥部

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区分局、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科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程事务中心、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能源局、区新闻传媒中心、区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大气办,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区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  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区应急指挥部设应急监测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应急保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3  预报预警

3.1  预警分级

3.1.1  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

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预警统一以日AQI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均值计算。

3.1.1.1  三级预警(黄色):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1.1.2  二级预警(橙色):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1.1.3  一级预警(红色):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预测日AQI>300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1.2  夏季臭氧污染天气预警

根据《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夏季臭氧污染天气预警不分等级,以预测到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为启动条件。

3.2  预警发布

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后报区应急指挥部,经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

3.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通知后报区应急指挥部,经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

3.4  预警响应

3.4.1  区直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本单位职责及实施方案发布相关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3.4.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预警信息、响应指令,结合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区级应急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接到市级预警信息后,发布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指令,根据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主动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或在执行市级预警要求的基础上加严应急减排措施,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时,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红色预警时,区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

4.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本行政区域实际,启动应急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本辖区行政村(社区)和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响应指令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情况。

4.3  区直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区直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本单位职责及实施方案发布相关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情况。

4.4  响应措施及措施落实

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按照应急响应级别落实响应的减排措施。在预警期间要加强执法检查,特别要加大对工业企业限停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露天烧烤、违法经营使用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监督整改落实到位,保障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

4.4.1  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在严格执行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要求、加严管控,具体分Ⅲ级、Ⅱ级、Ⅰ级等3级执行。在接到生态环境部、山西省人民政府,省级、市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发布的严于以下措施的指令时,从严执行。

4.4.1.1  Ⅲ级

4.4.1.1.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⑴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⑵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⑶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4.1.1.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⑴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⑵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4.1.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20%以上。

⑴工业源污染控制措施

纳入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砖瓦、铸造、水泥等39个行业企业,按照相应绩效等级,执行《技术指南》规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煤炭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煤炭企业每日22时至次日2时错峰运输(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

独立洗选和储运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露天开采及加工企业:停止切割、破碎等露天作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石膏线/板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机械制造及加工企业(喷涂工序按照工业涂装要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停止发泡、挤塑、模塑作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汽修(有喷漆、烤漆工序的)企业:未完成《临汾市2020年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试行)》规定治理任务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其他行业企业:对其他未涉及的行业企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停产企业或设施:预警期间不得复产。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区能源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区供电公司。

⑵扬尘源污染控制措施

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市区规划区所有建筑工地的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电焊、钢筋加工、干混砂浆拌和、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及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全部停工(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抢险工程除外)。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位于市区规划区的须经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施工。

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市区规划区内道路保洁频次每日增加两次。加大湿扫力度,严格达到人口集中等重点区域和市区内施工工地围挡外侧20m内道路积尘量不得超过2g/m2,城市主、次干道积尘量不得超过5g/m2,市城区外围国省道积尘量不得超过10g/m2的“以克论净”考核标准。

所有企业散装物料全部入棚入仓,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

⑶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市区规划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抢险工程用车及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加强国省道、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撒等违法行为。

加强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管控,禁止在规定时段内驶入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市区规划区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其他区域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

电力、钢铁、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每日22时至次日2时错峰运输(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出入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线路增加运行班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

⑷散煤管控措施

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排查禁煤区、禁燃区内散煤燃烧及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持续加大散煤、柴禾、燃煤设施清缴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能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

⑸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严禁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易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强化油气、油品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力度,杜绝露天烧烤;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监管,严控各类面源污染。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

4.4.1.2  Ⅱ级

4.4.1.2.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⑴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⑵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⑶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4.1.2.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⑴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⑵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4.1.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30%以上。

⑴工业源污染控制措施

纳入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砖瓦、铸造、水泥等39个行业企业,按照相应绩效等级,执行《技术指南》规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煤炭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煤炭企业每日22时至次日4时错峰运输(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

独立洗选和储运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露天开采及加工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石膏线/板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机械制造及加工企业(喷涂工序按照工业涂装要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汽修(有喷漆、烤漆工序的)企业:未完成《临汾市2020年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试行)》规定治理任务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其他行业企业:对其他未涉及的行业企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停产企业或设施:预警期间不得复产。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区能源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区供电公司。

⑵扬尘源污染控制措施

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市区规划区所有建筑工地的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电焊、钢筋加工、干混砂浆拌和、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及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全部停工(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抢险工程除外)。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位于市区规划区的须经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施工。

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市区规划区内道路保洁频次每日增加两次,加大湿扫力度,严格达到“以克论净”考核标准。

所有企业散装物料全部入棚入仓,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

⑶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市区规划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抢险工程用车及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加强国省道、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撒等违法行为。

加强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管控,禁止在规定时段内驶入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市区规划区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

电力、钢铁、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每日22时至次日4时错峰运输(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出入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依据临汾市交通管制通知对机动车辆实施限行,管制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区分局。

⑷散煤管控措施

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排查禁煤区、禁燃区内散煤燃烧及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持续加大散煤、柴禾、燃煤设施清缴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能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

⑸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严禁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易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强化油气、油品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力度,杜绝露天烧烤;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监管,严控各类面源污染。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

4.4.1.3  Ⅰ级

4.4.1.3.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⑴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⑵幼儿园、中小学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⑶室外作业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⑷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4.1.3.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⑴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⑵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⑶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4.4.1.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40%以上。

⑴工业源污染控制措施

纳入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长流程钢铁、焦化、铸造、水泥等39个行业企业,按照相应的绩效等级,执行《技术指南》规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煤炭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配套的洗选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煤炭企业每日20时至次日4时错峰运输(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

独立洗选和储运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露天开采及加工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石膏线/板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机械制造及加工企业(喷涂工序按照工业涂装要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汽修(有喷漆、烤漆工序的)企业: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其他行业企业:对其他未涉及的行业企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停产企业或设施:预警期间不得复产。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区能源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区供电公司。

⑵扬尘源污染控制措施

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市区规划区所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施工工程、拆迁工程全部停工(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抢险工程除外)。

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市区规划区内道路保洁频次每日增加两次,加大湿扫力度,严格达到“以克论净”考核标准。

所有企业散装物料全部入棚入仓,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

⑶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市区规划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抢险工程用车及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加强国省道、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撒等违法行为。

加强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管控,禁止在规定时段内驶入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市区规划区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

电力、钢铁、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每日20时至次日6时错峰运输(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出入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依据临汾市交通管制通知对机动车辆实施限行,管制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

⑷散煤管控措施

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排查禁煤区、禁燃区内散煤燃烧及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持续加大散煤、柴禾、燃煤设施清缴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能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

⑸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严禁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易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强化油气、油品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力度,杜绝露天烧烤;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监管,严控各类面源污染。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

4.4.2  夏季臭氧污染天气减排措施

在严格执行夏季臭氧污染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钢铁、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制品、家具制造、火电、石灰窑、烧结砖瓦、加油站、汽修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涉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工序点位采取加严管控措施实现减排。在接到生态环境部、山西省人民政府,省级、市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发布的严于以下措施的指令时,从严执行。

⑴工业源污染减排措施

涉VOCs企业:涉VOCs企业产生、排放VOCs工段在高温时段错时生产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因连续生产工艺无法错时生产的企业,在高温时段再降低5%以上生产负荷。

火电企业:采取调整优化生产控制、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烟囱NOx排放浓度。

钢铁企业:采取调整优化生产控制、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烧结机头、球团NOx排放浓度。

化工企业:高温时段再降低5%生产负荷;预警期间,禁止涉VOCs管道、储罐清洗作业,并对涉VOCs储罐采取喷淋洒水降温措施,减少VOCs气体排放。

石灰窑、烧结砖瓦企业:采取调整优化生产控制、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NOx排放浓度。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制品、家具制造企业:每日错时生产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

⑵生活源污染减排措施

储油库、加油站:储油库和已完成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并备案的加油站,每日停止油品装卸和运输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未完成的延长4小时以上。

汽修企业:完成“活性炭+催化燃烧(分解)”工艺改造的,每日喷烤漆错时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未完成的禁止进行喷烤漆作业。

干洗店、印刷企业:每日错时生产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

市政施工:户外涂装、建筑外墙涂刷、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铺装、树木修剪等涉VOCs市政施工禁止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建筑工地电焊作业在集中电焊区进行,并配套烟气收集措施,无法在室内进行的电焊禁止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

餐饮单位:加大餐饮油烟检查力度,确保油烟净化装置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禁止在划定区域外进行露天烧烤。

⑶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机动车:加大柴油货车和国六重型燃气车路查路检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违法拆除燃气车三元催化器、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功能等行为。禁止柴油渣土车进入市区规划区进行拉运作业。

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市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力度,禁止国三以下排放标准及未悬挂号牌、未编码登记、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作业。

4.5  实施清单化管理

全区所有涉气企业要全部纳入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行业管控特点,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

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结合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制定“一企一策”实施方案,布设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一企一策”公示牌(以下简称为“公示牌”)。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错峰限、停产情况和不同预警时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示牌内容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绩效评价等级、预警启动时间、预警级别及对应等级措施,并公示重污染天气不同预警时的应急响应措施。

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作“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得超过3批。

对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的小微涉气企业,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户,可开展协商式减排,建立主动减排会商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在橙色级别以上预警时,在严格执行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自主加大减排力度,为保障公众健康作出积极贡献。

对协同供热供气、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类企业,应根据民生需求“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原则上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绩效等级。

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通过备案的按规定实施豁免管理。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水平。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保障类工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对重点行业的绩效评级,应按“短板原则”执行。当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为准,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一年内存在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或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不应评为A、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

4.6  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单位实行日报制度,每天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4.7  信息公开

宣传报道组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微博、微信、电子屏幕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公开重污染天气的相关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AQI、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采取的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违者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8  应急值班

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全天24小时值班值守,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357-3130656。

4.9  应对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区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响应启动指令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区直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接到响应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应对措施应于应急响应指令发出后4小时内落实。

督导检查组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擅自停运环保设施或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严格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  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

区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指令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调整或终止应对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即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终止应对行动,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对工作的有关情况。

6  总结建档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报告。各成员单位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记录,建立档案。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织机构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配备专职人员,确保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保障预案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管和调度的能力,保证应急响应工作的落实。

相关单位要加强应急监测、环境监察、医护应急人员的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相关人员及时到位,同时,要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业务培训。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联络工作,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7.3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预案编制、应急监测、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同时,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7.4  其他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成员单位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加强重污染天气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操作方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尧都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志调整情况、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1月15日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尧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尧区政办发〔2020〕9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尧都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程序图

      2.尧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3.尧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1

尧都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程序图

附件2

尧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

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单位名称

主要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

1.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确定重污染天气应对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参加跨县级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向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根据重污染天气事态发展态势和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

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值守;贯彻落实区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应对工作情况;传达预警信息及响应措施,做好协调和信息联络工作;组织修订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会议组织、信息汇总、总结评估、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

在区应急指挥部授权下,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提供的发布内容,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等信息的发布;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内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开展新闻报道,做好舆论引导;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区发改局

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参与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划。

区工信局

负责协调和督促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及时提供群众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的宣传平台;负责指导和督促有关工业企业通过采取应急停产、限产、停运等综合措施实施减排,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负责对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全区禁止燃放;做好大型集会的管控工作;负责相关环境污染案件侦办和专项打击行动;指导区交警大队做好全区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

区交警大队

负责实施机动车限行、禁行等交通管制应急措施,加强柴油货车的管控;指导各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措施,配合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区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区级应急方案编制、应急监测、应急响应、监督检查、应急演练等工作经费的落实,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

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修订《尧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推动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污染源监督管理,建立完善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应急响应及应对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督查区直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等职责落实情况以及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组织专家对大气污染状况和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治污染的持续建议。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对储售煤场、餐饮业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并组织监督检查;开展机动车燃油质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燃油、煤炭等违法行为;负责生产、流通环节型煤、商品煤、成品油质量监管,做好产品质量检验等服务工作。

区气象局

负责全区气象条件分析、预测和预报工作;及时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气象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在具备气象条件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

区住建局

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工地范围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的监督检查;负责道路扬尘、运输抛洒等扬尘污染控制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所辖范围内道路遗撒、道路树木落叶等生物质物料和垃圾、废弃物等露天焚烧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区城乡建设机动中心

负责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对餐饮油烟、露天烧烤进行监督检查。

区交通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公路客运及城市公共交通的应对保障,加强县乡公路货物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行为的监管;落实交通管制时公共交通运输保障措施,落实公交优惠免费政策;牵头负责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专项执法工作,按职责范围对机动车辆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4S店等汽修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

区商务局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油品质量监管;牵头负责黑加油站专项整治行动。

区卫体局

负责督导、协调卫生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宣传教育和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工作。调度、统计预警区域医院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系统等门诊人数、住院人数,分析门诊及住院人数增加的原因,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做好农作物桔秆禁烧的督导检查工作。

区教科局

督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健康防护和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弹性上课等应对防护措施。

区能源局

指导和监督全区煤炭、电力、洗煤、储煤、煤焦发运等涉煤行业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和运输管控要求;牵头负责散煤整治,负责做好优质煤炭资源的储备、调配协调工作,加大煤炭生产源头质量管控,保证调配煤炭的质量;加强对辖区内煤炭生产环节质量的监管。

区自然资源局

指导和监督全区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和运输管控要求。

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区委宣传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宣传工作;指导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煤体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

区新闻传媒中心

做好重污染天气媒体宣传及舆论的引导工作,配合区委宣传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区供电公司

根据区大气办的要求,对停产、限产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限电、断电措施,合理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方案,并监督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并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组织修订并落实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和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并定期更新,并将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至企业具体生产工序,落实至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确保措施可落地、可操作、易核查;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单位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操作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及督查工作;负责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启动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各种健康防护措施。

附件3

尧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工作组

组长单位

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

应急监测组

市生态

环境局尧都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

重污染天气减排企业的应急监测,为落实重污染天气减排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执行到位提供数据支持。

宣传报道组

区委宣传部

市生态环境局尧

都分局、区气象局、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卫体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新闻传媒中心

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提供的发布内容,组织、督导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响应措施的发布、宣传工作。开展新闻报道,做好舆论引导;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督导检查组

区大气办

区工信局、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卫体局、区市场监管局、

区城乡建设机动中心、区商务局、区教科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能源局、区自然资源局

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响应及减排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应急保障组

区政府办

区财政局、区卫体局、区应急局、区供电公司、区气象局

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保障,应急车辆、医疗卫生、电力供应保障、气象服务等工作


文件解读:尧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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