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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东王路道路工程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尧区政办发〔2021〕48号
各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尧都区东王路道路工程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尧都区东王路道路工程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尧都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东王路道路工程项目。为保证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尧都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尧区办发〔2017〕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项目
临汾市尧都区东王路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
规划东王路(含绿化带)建设范围。
三、征收机构
房屋征收主体:尧都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尧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尧都区段店乡人民政府
四、征收期限
2021年7月9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五、被征收土地和房屋权属、用途和面积认定
(一)被征收土地的权属、用途和面积,凭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各级政府批准文件、村(居)委会证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有效证件进行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属经营性房屋的还需有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应证件和证明资料;
(三)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用途不明确的,由区政府组织国土、住建、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面积不明确的,以第三方测绘公司测量面积为准。
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造成土地和房屋产权、用途、面积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不予认定。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2.改变土地或房屋用途;
3.建立新的土地或房屋租赁关系;
4.其他可能增加补偿安置面积和安置补偿款的行为。
六、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文件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征收院落等房屋压覆地实行“地随房走”,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征收国有土地,参考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七、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个人房屋征收补偿
1.集体土地上的院落式住宅房屋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按土地使用合法面积的1.5倍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2)被征收人土地使用合法面积,依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各级政府批准文件、村(居)委会证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有效权属资料核定。
被征收人以购买或其他转让方式取得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没有办理土地或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经公证处或司法机关或市房管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后,按照上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国有土地上的院落式住宅房屋补偿
(1)被征收房屋权属凭证登记载明的房屋通体为一层的,主房面积按“征1还1.5”计算补偿安置面积。附房按“征1还0.8”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2)被征收房屋权属凭证登记载明的房屋部分或全部为2层及2层以上的,主房一层面积按“征1还1”计算补偿安置面积,主房2层及2层以上面积按“征1还0.8”计算补偿安置面积。附房按“征1还0.8”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被征收人以购买、转让方式取得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没有办理土地或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经公证处或司法机关或市房管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后,按照上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被征收房屋没有权属凭证的,按土地使用权有效证件记载的合法面积的1.5倍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3.单元式住宅房屋补偿
(1)被征收房屋权属凭证、证明等相关资料齐全的,按房屋面积“征1还1.2”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2)单元式住宅设在小区内的配套用房,由评估机构对配套房进行评估,参照评估单价予补偿。
(二)公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被征收房屋属承租国有公房的,经房屋产权单位核准同意,并经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评估后,参照评估价对房屋产权单位进行补偿。
原房屋面积以外的自建房屋面积,经房屋产权单位认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成本价对房屋使用权人予以补偿(成本价见《尧都区东王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后同)。
2.被征收房屋属于房改房的,院落式房屋按照国有土地院落式住宅房屋补偿给房屋产权人;单元式房屋按照单元式住宅房屋补偿给房屋产权人。
(三)办公、生产性房屋及其他房屋补偿
1.单位办公、生产性房屋补偿
征收单位、企业办公、生产性房屋,权属凭证、证明等相关资料齐全的,不计算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予以补偿,文件中未规定或者达不成协议的,由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予以补偿。
2.地下建筑物补偿
地下建筑物包括: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仓库、地下商铺等地面以下的成品建筑物。
征收地下建筑物不计算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予以补偿。
(四)临时占地上的房屋补偿
征收临时占地上的房屋及其他构筑物,按成本价予以补偿。
(五)经营性非住宅房屋补偿
1.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且商用房权属登记、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资料齐全的,按“征1还1”计算经营性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或按“征1还2”计算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或按评估价给予房屋价值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且商用房权属登记、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资料齐全的,按评估价给予房屋价值货币补偿。
八、其他补偿
(一)临街房屋经营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属于临街住宅房屋未经法定程序改变用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经营手续齐全的,按照经营面积和经营损失平米单价的乘积给予一次性经营损失补偿。经营损失平米单价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没有经营手续的,减半补偿。
(二)搬迁补偿
1.先补偿,后搬迁,搬迁费用一次性支付。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计算一次搬迁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期房的,按两次计算(搬迁、回迁各一次)
4.搬迁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为居住用房的,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每平方米5元。搬迁补偿最低不少于600元。
(2)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用房的,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元。
(3)被征收房屋为营业、办公、仓库等经营性非居住房的,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元。
(4)机械设备、材料货物迁移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5)被征收人完成搬迁,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表等原房屋附属设施,违者赔偿。
(三)生产、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以下标准之一,一次性补偿:
(1)按房屋价值补偿款的1%计算;
(2)按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纳税的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给予12个月的补偿。税后月平均净利润无法计算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按房屋上年度租金收益计算,给予12个月的补偿。租金收益无法认定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征收范围发布之日前已停业、停产的,不再计算停业、停产损失补偿。
(四)临时安置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期房的,过渡期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3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偿,最低每月不少于1000元。非因被征收人原因,过渡期满不能提供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补偿费每年以10%的比例递增。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期房的,低层和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中高层和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3.临时安置补偿期限,从搬迁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截止。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再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用。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
征收个人房屋内外装潢和地上附着物及其附属设施同房屋一并征收,不再另外补偿;供暖、燃气初装费或施工费,按照原始票据金额补偿。征收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尧都区东王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
九、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安置。
(一)货币化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根据补偿安置面积和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单价,计算房屋价值补偿。
1.房屋价值评估单价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
(2)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综合分析,得出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单价。
2.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为:补偿安置面积和房屋价值评估单价的乘积。
(二)产权置换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安置的,根据补偿安置面积确定产权置换面积。
2.被征收人依照搬迁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具体调换分配方案另行制定。
3.产权置换不补楼层差价。
4.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按照第七条规定予以补偿。
十、被征收房屋与补偿安置面积差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补偿安置面积的,超出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成本价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补偿安置面积的,不足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成本价交纳差价。
十一、安置补偿款支付时间和搬迁时间
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等安置补偿款,自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兑现。
安置补偿款兑现或结算后,被征收人应在1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
十二、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补偿安置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45平方米以内,不结算结构差价和面积差价;60平米以内按成本价结算;超出60平方米按市场价结算。
(二)被征收人经济困难、住房拥挤、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可申请一套公租房。
(三)被征收人同时享受棚户区改造其他优惠政策。
十三、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2021年8月31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10000元奖励。
十四、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征收补偿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征收补偿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而且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四)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采用暴力,威胁或者煽动闹事、侮辱、谩骂工作人员或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其他规定
(一)本方案由尧都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二)东关街、临纺街、枣林街、段店街、翟庄路、上东路、赵下路、健康路(医院路)、走廊二巷、涝洰河台地周边路网、党校搬迁、国防教育基地等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及标准参照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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