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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临汾市耐磨铸件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尧区政发〔2021〕6号
区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临汾市耐磨铸件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临汾市耐磨铸件厂使用的位于108国道东侧、翰林苑小区南侧7940㎡(折合11.91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土地作为区政府储备用地,根据城市规划统一利用。
二、同意废止《临汾市尧都区国土资源局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51390部队转让给临汾市耐磨铸件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尧国土资(地产)字〔2006〕第1号);解除2006年6月26日原临汾市尧都区国土资源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尧国土出字〔2006〕第1号);注销临汾市耐磨铸件厂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临(尧)国用(2006)第142601G0103057号);同时终止临汾市耐磨铸件厂使用的7940㎡(折合11.91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临汾市耐磨铸件厂签订《土地收回补偿协议书》并给予补偿。
特此批复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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