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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为规范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工作,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合法、及时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根据尧都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印发的《尧都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尧区法治字〔2021〕4号)要求,区政府决定授权行政复议机构使用“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是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所使用的业务专用章,仅在办理复议案件中涉及的相关文书上使用。
二、尧都区司法局为尧都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委托尧都区司法局审核加盖。
三、以下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决定:
1.依法应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驳回复议请求的案件;
2.依法应予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中止、延期、终止等程序方面的决定。
四、以下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依法应予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的案件;
2.复议机构认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原《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的通知》(尧区政办函〔2019〕49号)同时作废。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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