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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尧都区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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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区供电公司,城区供电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建设水平,规范全区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人身、设备、电网安全,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分类

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是指就地开发、就近利用且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户用自然人和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1)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个人利用自有合法住宅屋顶开发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2)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利用或租用厂房、商业楼宇、居民屋顶、公共建筑等固定建筑物屋顶开发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二、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建设有关规定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在我区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应符合以下建设要求:

(一)投资主体

1.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屋顶)光伏投资主体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区居民。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屋顶)光伏投资主体,必需在我区注册合法的项目公司,并负责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的开发、设计、建设、运维等。

2.投资主体所选择的施工企业除具备必要的建筑、安全等资质外,还应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使用的光伏产品(包括组件、支架等)需具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报告、合格证书;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关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等。

3.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必须在区政府的统一规划下进行建设,区发改局(能源)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好各项管理服务。

4.严禁任何投资主体借用农户的名义融资或贷款进行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建设。

(二)建设条件

1.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建设所依托的固定建筑物应具有产权证明(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没有产权证明的需有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房屋证明,若场地属于租赁性质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

2.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建设不得违背城乡规划、村庄规划。提倡“整村开发、集中接入”的集约化开发模式,提高电网的接入能力,杜绝“挑肥拣瘦”。整村开发的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需在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实施合理推进建设。

3.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需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证明。

4.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应在供电公司具备公用变压器可开放容量的80%区域内建设,不得超出公用变电站、线路、台区设备的承载能力。

5.分布式(屋顶)光伏自投变压器光伏并网的项目,应根据供电公司专变接入方案为依据实施。不得随意建设占用公共电力资源通道及公用资源,损害电网供电运行安全。

6.分布式光伏的设计、安装需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

(三)项目报备

1.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经乡镇审核,供电公司集中复核通过后,报区发改局(能源)审核通过后,方可报行政审批局备案。

2.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经乡镇、供电公司审核,报区发改局(能源)审核通过后,方可报行政审批局备案。

(四)验收与接入

1.供电公司要根据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制定完善分布式(屋顶)光伏项发电项目相关验收办法,并在并网前组织项目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并网。

2.供电公司在项目并网前要复核设备购置发票与备案主体的一致性,不一致的待完善相关备案信息后方可并网;同时要对建设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压实投资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企业或自然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申报人应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建设中存在“未批先建”、合同欺诈、骗贷、非法融资、偷税漏税、提供虚假发票、光伏超容建设等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供电公司要将光伏开发业主报区政府,同时纳入企业征信。

4.供电公司要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涉网技术参数检查,涉网技术参数不达标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解列整顿。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项目建设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全区分布式光伏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各有关单位要主动加强工作对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推动此项工作取得实效,助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3)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和空间规划要求的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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