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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兜底线、救急难”的功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临汾市民政局 临汾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临市民发〔2018〕1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重要性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工作要求,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救助对象范围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区同期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没有正常使用的经营性、享受性、消费型车辆(现价值6万元以上的)。已被相关部门强制报废,注销或抵债的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生产型用车,不属于本条款限定范围。
3.家庭成员中名下不存在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未超过区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
4.家庭成员中名下无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等。
5.相关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救助对象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以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确定。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行城乡统一。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户、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防返贫监测户可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因特大疾病、特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救助金额超过2万元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四、救助方式方法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已给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临时救助备用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二)发放实物
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和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三)提供转办(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应依托区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救助窗口分情况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转办。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的,要及时转介。
五、救助办理程序
(一)急难型救助程序
凡符合急难情形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直接向当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审核其急难情况,专题会议研究,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先行给予救助(超过2万元的报区民政局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一个月内,及时完善相关材料。
(二)支出型救助程序
申请家庭或个人向当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做出审批决定及时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说明情况。
救助金额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区民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其他救助
对于非本区户籍人员的救助,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文件第五条或《临汾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临市民发〔2023〕5号)。
(四)档案资料管理
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要加强临时救助的档案管理,将申请书、家庭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意外伤害证明和疾病证明、票据、入户调查表、家庭状况核对授权书、审批表、会议记录、公示照片等资料纳入归档范围,确保档案规范完整,做到有据可查。
(五)强化资金管理
区财政局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区民政局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确保救助资金的专款专用。
(六)加强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和容错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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