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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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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尧都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尧都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立高效应急响应机制,有序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减少危害后果,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临汾市尧都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汾市尧都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尧都区行政区域内因极端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严重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情况,按照《尧都区地震应急预案》《尧都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以及相关专项预案执行,本预案作为配合预案执行。

2  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体系

2.1.1  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临汾公路段段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临汾公路段、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工信局、临汾银保监分局、区武装部、武警临汾支队、临汾交警支队管辖尧都区行政区域的直属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影响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区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兼任。(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2.1.2  其他 

跨县界的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县级指挥部指挥,市指挥部予以协调。

2.2  现场指挥部

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如事件影响程度达到应急响应级别,事发地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要协调各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副指挥长,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学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应急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工作组和专家组等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公安部门可先行成立案(事)件调查组,开展案(事)件原因调查。(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3  风险防控 

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制度,明确各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公安部门要严格剧毒化学品、民爆物品的购买审批和备案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巡查及重点车辆管控,分析研判全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要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行驶,消除隐患风险。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道路巡检维护,健全各类道路安全附属设施,减少路面安全隐患;严格客、货运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运输押运人员的审核准入门槛,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好危险化学品源头管理,开展应急培训、宣传,加强队伍应急处置能力训练。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质量检查,避免存在问题的罐式集装箱、汽车罐车等“带病”出厂上路。

4  监测和预警

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开展监测预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自然资源、气象部门要建立地质灾害、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机制,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风险等级预警,及时推送相关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要建立“民警发现、群众发现、技术发现”为主的全方位、全覆盖、立体化的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实现气象监测预警与公安交管应急处置互通融合,并通过各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引导群众科学选择出行方式,提前进行车辆分流。

当发生雨、雪、雾、霾等灾害性天气或道路结冰,严重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气象部门已发布黄色以上预警;危害重要国省道、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洪水、地面塌陷等险情预计出现或已经出现,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已发布黄色以上预警;或公路运营单位在工作中发现上述隐患影响通行情况,各成员单位应互通信息,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变化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开展分析研判,确定交通安全预警的发布和解除,加强所涉国、省道等重要路段管控,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路面情况等,先行应急准备并报区指挥部。各级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接报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公安或交通运输部门接到报警或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后,应立即指派就近的公安交警或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赶赴现场核实情况,根据事件性质及严重情况,按照信息报送相关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事发地指挥部办公室。

5.2  先期处置

公安或交通运输部门在核实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后,应视情立即通知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公安部门立即控制肇事嫌疑人员和车辆,固定现场,收集痕迹物证,开展初步勘察,防止原始证据灭失;公安交警部门设置警戒标识,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防止事态扩大、二次事故等,严防次生灾害发生。距离事发地最近的收费站要马上启用绿色通道,保障救援车辆、物资通行。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部门迅速调集装备、人员投入应急抢险救援,减少和控制损害后果。突发事件达到响应条件,公安交警部门应立即通过公安机关报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同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未达到响应条件,应按各自职责稳妥处置。

如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区指挥部指令或区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后,要协调、调动有关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并责成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所载货物的临时存放。如涉及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市场监管部门要进行监测认定,提出应急措施和设备处置方案,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和查处工作。涉及上述两种交通事故, 气象部门要对现场周边风向、风速、雨量等进行气象监测和预报, 生态环境部门要赶赴现场对事发地周边进行监测,划定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区域并发出预警,开展相关先期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积极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短时间内无法确定严重程度的,现场指挥部按初步预判的级别启动响应,后期结合实际变更响应级别、应对措施等。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超出事发地应急能力时,要及时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援助。

5.3  应急响应分级及响应程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影响严重程度、伤亡人数和处置需要等,按照国务院及公安部有关规定,县级应急响应等级对应《省级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条件分级标准》,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3个等级,分别对应相应应急响应程序(响应条件见附件4)。

5.3.1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相关人员赴现场,指导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并通过视频调度、警用通信等技术手段掌握现场及周边道路通行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赶赴现场,向区指挥部汇报,同时根据需要调派区级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参与工作。

5.3.2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区人民政府要迅速整合力量,与市指挥部做好对接工作。区指挥部派出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由指挥长带队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现场情况,调派救援、增援队伍力量,积极开展伤员救治救助、现场勘查等工作,减少或减轻危害后果;迅速做好车辆、通信、电力等保障工作,必要时调动救援装备参与救援保障;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及时报送信息,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做好舆情引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各项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

5.3.3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向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并通知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区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事发地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请示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区指挥部可利用各类应急信息平台进行事故灾情会商研判,做出决策部署,指导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同时,统一信息发布口径,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做好舆情应对工作。当上级政府派遣有关部门或工作组到达事发地指导工作时,区指挥部按照指导意见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5.4  信息报送

信息报告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已确认的伤亡人数、可能被困人员、涉事车辆、道路通行条件及运输货物等情况。涉及危险化学品要注明危险化学品名称、性质、形态、运载量、危害后果, 是否发生泄漏、燃烧或者爆炸,可通过电话、传真、应急专用网络等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信息报送。

公安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通知路面巡逻民警赶赴现场处置,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并通报当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尤其是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相关规定,迅速上报区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做到信息共享、按职责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件情况,紧急事项可越级上报。

5.5  舆情管控与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应启动网络信息监测工作,全面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处置,预防和消除不实信息传播、舆情隐患产生。

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有重要变化应随时发布。涉密事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6  涉嫌犯罪排查

公安部门应成立案事件调查组,在应急处置中及时保护现场,发现、固定、提取现场痕迹、物证,进行现场调查访问、调取监控录像,制作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启用技侦手段分析研判,严格排查线索,第一时间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和涉嫌犯罪调查工作,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5.7  响应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结束,由现场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并报告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各项工作。

6  总结评估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对预警信息、应急响应、处置情况、应急保障、协同作战等进行总结评估。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应形成事故专项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各成员单位应总结经验教训,健全应急机制,夯实基础工作,完善应急预案。

7  后期处置

7.1  保险理赔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7.1.1  保险理赔

银保监部门应组织、督促相关保险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开展事故查勘、抢救费和丧葬费垫付、代位求偿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7.1.2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应通知相关救助基金管理保险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保险机构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垫付的救助基金。赔偿义务人未根据侵权责任全额偿还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暂时保管有赔偿责任的肇事车辆。

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员5人以上、或伤亡人员达5人以上等社会影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时,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保险机构应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报告市级救助基金管理保险机构。市级救助基金管理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迅速完成救助基金垫付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应监督医疗机构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各救助基金管理人及“道路交通事故重伤员无差别急救绿色通道医院”要规范急救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抢救费用垫付速度,主动为交通事故重伤员提供无差别的“预担保、快抢救、后付费”的高效急救诊疗服务。

7.2  应急救援资金

根据现场情况调动和使用相关救援装备开展的应急救援费用,由现场指挥部报告区指挥部与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协商,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予以保障。

7.3  司法救助

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力诉讼或者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救助和帮扶。

8  应急保障

8.1  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在分级负担的基础上,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演练、宣传培训等工作相应纳入应急经费予以保障。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征用的各种社会车辆、个人资产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8.2  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物资装备保障制度,加强各项应急物资储备,统筹区级和乡镇级仓储资源。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整合应急资源,加强抢险救援工程、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确保在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调拨使用,满足应急工作需求。

8.3  基础设施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规范道路交通标线标志标识,加强应急避险设施建设,规范和保障隧道内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暂存和卸载备选点,消除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车辆临时存放困难和隐患。

8.4  数据共享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联络人制度,及时更新手机、办公、应急电话号码,确保部门间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相关应急管理类数据信息互通共享,切实保障应急工作需要。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应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对预案的可操作性进行检验和评估,并根据预案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变化,适时组织预案修订。

9.2  说明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9.3  本预案由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尧都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响应流程图.docx

      尧区政办发〔2022〕7号文件附件2—4.docx


文件解读:关于尧都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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