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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都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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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使用于辖区各级各类中小学。

第二章 入学和学籍

第三条  小学、初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小学一年级入学需年满6周岁(8月31日出生)尧都区户籍的适龄儿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初中一年级入学需尧都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第四条  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及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学籍管理员,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第五条  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审核、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各中小学校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本校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七条  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在校生分班名册;

(二)学生转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生休学、复学、退学情况;

(四)毕业生花名册;

(五)小一、初一新生录取花名册;

(六)相关证明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八条  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毕业(结业、肆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确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撤并,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

各中小学校严格按照区教科局制定的招生政策,规范有序招收录取新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第十条  小学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30天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第十一条  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一)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

(二)由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班主任、学校学籍工作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监护人再次签字确认。

(三)经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及照片录入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由学籍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校应将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签字确认的《学生基本信息表》作为学生学籍档案存档。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或外来务工人员务工地跨省、市、县(市、区)发生变化确需转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经双方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学校就学。

第十三条  转学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内上传户籍证明、房产证明(或居住证)、家长申请等有关证明材料,由转入学校及学籍管理部门、转出学校及学籍管理部门审批核办。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15天之内办理。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在规定班额范围内,如有空余学位可接收学生转入。无空余学位学校不得接收学生转入。中小学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原则上起始年级第一学期不能转学,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能转学。

第十五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允许留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本人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

第十七条  申请休学的中小学生,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病历等证明材料;因学生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民政或人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学时可根据本人和监护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管理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病历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最多可休学两年。原则上义务教育阶段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允许休学。

第五章  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除丧失学习能力或出境定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必须退学的,丧失学习能力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病历,出境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手续一律由尧都区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第十九条  因出境定居申请退学的小学、初中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尧都区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退学学生做异动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管理部门做死亡异动处理。

第六章  奖励、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中小学生,应给予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生严重违反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规定者,应给予处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中小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规范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各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员名单要上报备案。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土报备案。同时要充分调动学籍管理员工作积极性,科学核定工作量,在评定职称、绩效考核等方面考虑相关因素后适当予以倾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学生学籍信息保密制度。非经学校负责人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如有需要查阅学生学籍信息,需提供查阅单位介绍信或学生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经学校负责人书面批准,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尧都区教科局普教室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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