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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尧都区明海建筑材料经销部等22户个人独资企业(详见附件):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临汾市尧都区明海建筑材料经销部等22户个人独资企业(详见附件)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当事人在临汾市尧都区税务局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或未登记或非正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上述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采取直接、委托、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听证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如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应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357-2031958)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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