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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临汾市尧都区明海建筑材料经销部等22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送达公告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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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尧都区明海建筑材料经销部等22户个人独资企业(详见名单):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对你们作出《 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尧市监信罚字〔 2023 〕2号),因通过你们登记的住所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 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尧市监信罚字〔 2023 〕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尧市监信罚字〔 2023 〕2号


当事人:临汾市尧都区明海建筑材料经销部等22户个人独资企业(详见名单)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231706554XG(详见名单);

住所(住址):临汾市尧都区吴村镇邰村等22处住所(详见名单);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温海明(详见名单);

自2023年4月21日至7月21日,我局收到下属各市场监管所移交的《现场笔录》证明临汾市尧都区明海建筑材料经销部等22户个人独资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我局即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7月以来,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各市场监管所移交的《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2份,证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照片22张,证明检查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

3、我局企业信用监管股出具的《2023年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名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20年度、2021年度企业年报。

4、我局企业信用监管股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歇业。

5、《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尧都区税务局关于对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函的回复》及附件:《税务登记状态表》,证明当事人税务登记状态:非正常户注销或未登记或非正常。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二0二三年九月五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2022年7月以来,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此项行政处罚属于羁束性行政处罚。依据该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应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鉴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当事人2020年度、2021年度未公示年报、税务登记状态均不为“正常”,故当事人不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尧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22户个人独资企业名单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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