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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山西省河道堤防安全包保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加强堤防工程管理,保障堤防工程运行安全,强化河道堤防安全管护责任落实,特签订以下堤防安全包保责任书:
一、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堤防安全负总责,切实保障行洪安全,维护河道两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堤防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确定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堤防日常巡查工作。
三、加强对堤防易出险区域的巡查工作,对堤防险工险段、砂基堤段、穿堤建筑物等区域建立巡查台账,实施重点检查。
四、加强汛期堤防管理,防汛期间,要加密巡查频次,落实防汛队伍,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及时维护。
五、切实负起责任,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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