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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都区财政局 尧都区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尧都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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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汾河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尧都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尧都区财政局  尧都区农业农村局 (乡村振兴局)

2022年6月23日               


尧都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精神,加强过渡期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中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包括中央、省、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和区级预算投入的乡村振兴衔接资金。

第二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由相关部门列入预算。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和省内跨县域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衔接资金安排要将产业发展作为支持重点,每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按上级政策要求执行。支持实施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注重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支持实施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乡村产业振兴重点任务,重点支持实施农业“特”“优”战略,开展第一产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行动。

3.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统筹支持开展必要的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三条  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央、省、市、区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区政府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衔接资金,支持村级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区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五条 乡村振兴部门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细则要求。衔接资金到位后,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匹配到项目,收到中央、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之日起,15日内资金匹配到项目,乡村振兴部门及时录入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不得简单切块到乡镇、部门和有关单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

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会同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具体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绩效目标)各项要求。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项目进展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或媒体上公布年度项目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村级项目和资金安排等要在行政村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区乡村振兴部门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提供经区政府审批的资金匹配项目方案,项目要素齐全,正确无误。财政部门及时拨付项目资金。资金拨付进度线上线下保持一致。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不低于上年规模的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乡村振兴部门按规定及时录入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6月23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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