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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的文件解读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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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件:尧区政办发〔2021〕1号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09号)文件要求,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尧都区应急管理局、尧都区能源局)在职在岗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中统筹选派,履行煤矿安全监管专员职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是否违反《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晋应急发[2020]252号)内容以及国家、省、市、区等相关文件会议精神,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二、检查要求及重点

(一)检查煤矿次数规定

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实行“两人一矿”常态化监管,每月深入煤矿检查不得少于两次。

(二)检查重点内容

1、煤矿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2、煤矿“抽、掘、采”失调,未调整采掘计划或者未采取限产、停采措施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3、煤矿回采工作面个数超过生产能力要素公告规定而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4、煤矿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5、煤矿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工作机制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6、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未落实而冒险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7、灾害严重矿井未严格落实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8、煤矿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材料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9、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转包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10、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不在井下值守带班,或者在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爆破、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等关键环节不在现场监督确认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11、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和冲击地压矿井仍实施夜班采掘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12、煤矿违规开采各类煤柱,或者在采空区、积水区及火区边缘找煤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13、煤矿存在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14、煤矿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15、煤矿发生较大事故一律提级调查,从严处理,限时结案,依法严肃追究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6、省属国有集团控股的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

17、生产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验收达标后才能批准恢复生产。

18、本规定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文件的解读部门及联系电话

解读部门:尧都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39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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