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05005368号-1 网站标识码:1410020007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尧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发布机构: | 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9-01 |
文 号: | 尧区政办发〔2021〕74号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公安、安全、司法 | 主 题 词: |
文件名: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尧区政办发〔202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
《尧都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尧都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61号)要求,进一步压实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操作等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由区人民政府依据省、市相关要求,从区应急管理局公务员和全额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派。
第三条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实行区域联合派驻常态化监管,确保每座矿山都有监管专员负责监管,每月深入企业检查不少于1次。
第四条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所监管企业履行包保、盯守、安全巡查和报告第一安全监管职责;
(二)对所监管企业落实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所监管企业是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所监管企业发现的危及矿山安全的重大隐患问题,有权责令立即采取停产撤人等措施,并报告派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
(五)对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结合矿山实际进行更新、发布并落实制度和措施。
2.监督检查是否对“三大员”证件按年度培训计划和年初复工复产前进行全员培训;是否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是否按计划进行教育培训考核,是否持证上岗。
3.监督检查应急预案是否按照修订条件和最新要求及时修订,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应急物资储备是否齐全;是否制定年度演练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演练,每次演练是否有演练评估报告。
4.监督检查是否使用国家强制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对设备是否进行维护保养,检测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5.监督检查是否将安全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6.监督检查各项技术图纸是否结合实际情况,开采的顺序、工艺及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监督检查是否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等级。
8.监督检查是否创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是否对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和等级划分,并对等级较高安全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挂牌公示。
9.监督检查是否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并建立规范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及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台账;是否对员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及安全责任险。
10.监督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对上级监管部门提出的隐患是否按照“五落实”进行闭环销号。
第五条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职责与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原岗位职责互不代替,各级各部门对非煤矿山的综合监管、行业监管责任不变。
第六条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对所监管企业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
第七条 派出单位接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的报告后,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并及时依法严肃处理。查处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派出单位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的培训等日常管理,每季度听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的工作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非煤矿山企业要将所包企安全监管专员在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原则上派出单位每年应当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所监管非煤矿山调整轮换一次,如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发生变动,要及时依据上级要求更换牌板。
第十条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的考核奖惩工作参照《尧都区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名单及对应的监管企业应当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主办: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05005368号-1 网站标识码:1410020007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尧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