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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9-01
文     号: 尧区政办发〔2021〕72号 发布日期: 2021-09-0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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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尧区政办发〔2021〕72号

各乡镇、汾河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尧都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尧都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房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农村集体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有关房屋建筑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依规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坚持房屋安全、成本经济、功能现代、风貌乡土、绿色环保的原则,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乡村风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农村房屋建筑分两类:

(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指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

(二)农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

第五条 农村自建房屋建筑活动应当遵循户主负责、属地监管、行业指导、便民利民的原则,应当执行省、市、区制定的农村自建房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流程。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农村房屋建设监督管理权全部下放到乡镇一级,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第七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房屋建设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提供技术服务。与有资质的房屋设计单位签订协议,编制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通用图册,免费供建房人选用;与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协议,免费对农村房屋建设活动提供监理服务和技术服务;负责制定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和竣工验收表、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信用管理。

第八条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房屋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申请人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将审批情况报自然资源局备案。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闲置宅基地和农民合法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材料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和材料检测服务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管辖区域内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负主体责任,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现场监察和日常巡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规划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房屋建设工作。

(一)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管理,做好开工登记、竣工验收建档,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

(二)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建立巡查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进行处理;

(三)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负现场管理责任,必须对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现场查验,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因特殊原因不能纠正的移交区直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指导下做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工作。

(一)村民委员会负责将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质量管理纳入村规民约;

(二)村民委员会协助村民(建房人)办理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有关手续;

(三)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审批登记、巡查检查、服务保障等工作;

(四)村民委员会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 建房人是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实施主体,对房屋建设和使用负首要责任。

(一)建房人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开工前一个月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登记;

(二)建房人在完成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验收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存档;

(三)建房人应当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个人)等参建各方依法承担相应的农村房屋建设安全、质量等责任,并对所承揽的工程及服务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监理服务单位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

第三章  建房程序

第十四条 建房人依法依规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后,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签署许可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建房人填写《开工登记表》申请开工,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确认宅基地手续、规划许可证、建房图纸和建房合同资料等前置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通知监理服务单位介入,开展质量安全监理服务和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建房人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合同等约定,完成建设后,提交相关建房合格资料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根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验收合格后,签署《竣工验收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存档。

第十七条 建房人应当从下列图纸中选用设计图:

(一)通用图册内的设计图;

(二)由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修改后的通用设计图或者绘制的设计图;

(三)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设计图。

第十八条 建房人在农村自建低层房屋项目开工前,必须确定设计图,与施工方签订书面合同,填写《开工登记表》。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房人提供的设计图、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和程序施工。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要求、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后,建房人必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房人应当填写《竣工验收表》。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一)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设计、监理项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具有行业执业资格的注册师或者具有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

第二十条 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第十九条规定的从业范围内,采用多种形式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项目,可以单独承揽设计、施工、监理单项业务,也可以灵活采用“设计、施工”+监理,“设计、监理”+施工方式同时承揽多项业务。

第二十一条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改建、扩建、翻建项目,按新建项目履行建房程序。

农村房屋建筑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变后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核后,依法提出申请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参建方(建房人、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必须服从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工,限期整改:

(一)由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

(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的;

(三)未按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实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

(四)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

(五)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竣工验收的。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违反设计施工监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置。

(二)对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三)对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应当指导房屋使用人修缮;对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房屋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建房人开工、竣工资料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的;

(二)未按规定向建房人提供管理或者技术服务,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或者日常巡查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建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进行开工登记,擅自开展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投入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技术鉴定,擅自改变自建低层房屋使用用途的。

第二十七条 监理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后给予处置,并限期改正:

(一)监理服务单位不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三次以内的,每次扣除服务费的百分之一;

(二)监理服务单位不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三次以上的,提出解除或其它建议;

(三)监理服务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因地制宜,编制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通用图册,注重体现乡村建筑风格和风貌特色,免费供建房人选用。

第二十九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木工)进行培训考核和信用管理,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将工匠信息录入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三十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督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技术与质量的普及宣传,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会议培训、微信公众号宣传等方式,提高村民依法建房意识。

第三十一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联合相关社会团体开展下乡服务,抽调相关建筑专家和技术骨干参与农房设计和建设的实施指导,提升农房安全性和建筑品质。

第三十二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鼓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等,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对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房屋建筑企业设立的农房建设分公司等,按照有关财税减免等政策给予扶持。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参照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基本程序,落实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尧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尧区政办发〔2021〕72号文件附件.doc


文件解读:关于尧都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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