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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8-27
文     号: 尧区政办发〔2021〕70号 发布日期: 2021-08-3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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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尧区政办发〔2021〕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汾河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尧都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尧都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工作,规范乡村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1月4日中央一号文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以及《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0〕115号)、《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尧都区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住房(以下统称农村自建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本细则所称的户,是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规划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对农户申请自建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作出审批的行为。

第六条 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应当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服务农民为目标,坚持简化程序,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实行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审批合并办理,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七条 区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区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和管理;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服务效率。

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法加强管理,规范乡村建设秩序,维护村民公共利益,保持乡村良好风貌。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将农村自建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根据辖区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九条 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的管控要求。

第十条 根据《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建设限界范围、河道管理范围、电力设施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及林地等区域选址建房。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小于20米;(二)省道不小于15米;(三)县道不小于10米;(四)乡道不小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

第十二条 农村自建房主房基底面积,应不大于宅基地面积的50%。农村自建房朝向应考虑日照、主导风向和所在地的地形等因素,宜坐北朝南或略偏东、偏西,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夏季通风。主房的朝向和日照间距应符合《山西省村镇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要求。

房屋正负零与巷道高差<0.5米,建筑总限高8米(正负零至建筑坡屋面、女儿墙等凸出部位),层数不超2层。台阶、挑檐、阳台、围墙等附属不得超出用地范围。

第三章  安全管控

第十三条 农村自建房选址原则上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尧都区全区均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农村自建房建设严格按照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防灾减灾措施执行。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以村为单位开展统合评估后按要求实施建房。

第十四条 农村自建房应根据《山西省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技术指南(标准)》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第十五条 为保证消防安全,自建房总平面布局应符合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技术指南(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切坡自建房。确因用地困难需要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第四章  申请、审批及审查验收

第十七条 新申请宅基地村民建房规划审批的,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5号)等山西省“四办法一标准”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规划审批与宅基地审批合并办理, 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规划审批;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书面向乡(镇)人民政府承诺该建筑物符合当地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且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具备合法来源宅基地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二)农村自建房承诺书,就符合规划、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建筑面积等事项作出承诺;

(三)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选用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或者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

(五)四邻同意建设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齐全后,递交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核并在村委会公示栏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递交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将申请、核发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备区自然资源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规划审批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是否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专项规划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拟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等。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施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四条 农村自建房竣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验收的重点有以下几项:

1.是否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房屋用途是否与规划许可相符;

3.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是否在规划许可范围以内。

以上内容有一项不合格,规划认可为不合格,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提出书面意见,限时责令整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事项公开制度,将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承诺事项、投诉举报方式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栏等场所进行主动公开。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和承诺事项的监管实行村民自治管理,并纳入村规民约。通过村民自治无法解决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建房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置涉及农村自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列入村镇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对乡村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普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提高村民遵守规划的意识。

第二十九条 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违法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三十条 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批准的,暂不实施规划审批,可按本细则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建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集中建房的规划审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尧区政办发〔2021〕70号文件附件.doc


文件解读:关于尧都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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