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05005368号-1 网站标识码:1410020007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尧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发布机构: |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07-24 |
文 号: | 尧区政办发〔2023〕34号 | 发布日期: | 2023-07-28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 题 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尧都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3月30日印发的《尧都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尧区政办发〔2020〕14号)同时废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尧都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临汾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协调联动、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尧都区范围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和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由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区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区融资规范办等。根据疫情处置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区直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尧都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在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职责详见附件2。
2.2 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
现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技术专家组、卫生防疫组、新闻报道组、治安保卫组等6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的设立及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并吸收相关乡镇的工作人员。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3 监测、预警与疫情报告
3.1 疫情监测
尧都区农业农村、卫体、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疫情预警
3.2.1 预警发布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国家明确的标准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3.2.2 预警响应
接到预警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2)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治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3)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能力。
3.2.3 预警解除
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宣布解除预警。有关方面解除已经采取的预警响应。
3.3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
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
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3.2 报告内容及形式
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疫点动物数量、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己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报告形式:区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区林业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区林业局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事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将疫情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半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和临汾市农业农村局。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认定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认定。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的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相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 分级响应
根据动物疫情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区级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响应等级。动物疫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区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详见附件4。
4.2.1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
(1)区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加强值班,并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有关乡(镇)或街道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2)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启动本级相应的应急响应,落实相应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4.2.2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
指挥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1)区指挥部组织疫情分析会议,向疫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向区委、区政府、临汾市农业农村局报告有关情况。
(2)区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疫情发展变化,并派专家组赴疫区组织指导疫情处置。
(3)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响应,落实相应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4.2.3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同时上报市指挥部。
(1)区指挥部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应对工作,指挥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应急工作,落实应急措施。向区委、区政府或临汾市农业农村局汇报有关情况。
(2)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疫区指导疫情处置工作,根据需要从指挥部应急物资储备库紧急调运应急物资。组织周边地区做好疫情防堵工作,针对性开展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保障商品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3)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响应,落实相应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在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和做好应急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在国务院、省、市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对疫点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对疫区按规定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及疑似染疫动物产品,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严格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关闭规定范围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区场,禁止易感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4 安全防护
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应针对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5 响应结束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区指挥部宣布结束区级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响应终止后,区指挥部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疫情发生的原因,疫情处置人员、装备、物资使用情况,疫情处置经验教训,对策和建议。
5.2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3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
5.4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由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卫体、林业、公安、市场监管等单位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固定。
6.2 通信和交通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要保障动物疫情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及时准确传递信息。交通运输部门和交警部门要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品的优先通行。
6.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应急处置人员应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6.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5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6 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7 技术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兽医诊断实验室,配备和及时补充重大动物疫病诊断设施设备、人员,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指导和相关储备工作。
6.8 宣传教育
区指挥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
6.9 培训和演练
区指挥部对动物疫情处置队伍进行培训;根据需要开展演练,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己消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制订,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进行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要及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3月30日印发的《尧都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修订)》(尧区政办发〔2020〕14)同时废止。
主办: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05005368号-1 网站标识码:1410020007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尧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