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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尧都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尧都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实施细则
为持续深化全市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简化优化低保、特困供养救助审核确认流程,优化服务水平。根据《临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临市民发〔2022〕26号)、《临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临市民发〔2022〕25号)、《临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临汾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核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临市民发〔2017〕62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通知》(临政办函〔2023〕15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严格规范,依规履职原则。对下放到乡镇(街道)的确认事项,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
(二)坚持便民利民、提高效能原则。要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宗旨,将乡镇(街道)的管理体制与创新体制、转变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效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转制度。
(三)坚持统筹资源、分类保障、动态管理原则。紧盯群众生活困难问题,统筹各类救助,整合民政、教育、住建、人社、医保、乡村振兴、残联、工会等力量,因人施策,分类施保,坚持做好动态管理,使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形成合力。
二、资格条件、申请和受理
城乡低保:根据《临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临市民发〔2022〕26号)文件相关内容执行。
特困供养:根据《临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临市民发〔2022〕25号)文件相关内容执行。
三、审核确认的流程及要求
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后,审核确认流程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数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如受不可抗因素影响可适当延长时限),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社会救助申请书》(附件1)、《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授权书》(附件2)、《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附件3),详细说明家庭基本情况,以家庭或个人(符合单独申请的情形)为单位向长期居住所在地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村委会(社区)或者其他人代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受理。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与信息核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两人以上)组成调查组,在村委会(社区)协助下,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工作,通过入户走访、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所有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附件4)。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申请家庭与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或低保、特困经办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要填写《村(社区)两委干部和低保、特困经办人员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备案表》(附件5)并报区民政部门。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要根据《临汾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核算指导意见(试行)》(临市民发〔2017〕62号)精神,核算其家庭收入。
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上报区民政部门,提请区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核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依法依规查询相关信息,逐级报省市核对部门进行核对,并及时反馈核对结果。
(四)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要组织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召开会议,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对审核不予通过的要及时下达《申请不予批准告知书》(附件6)。
(五)审核公示。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组织对审核通过的家庭在所在村委会(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附件7或附件8),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附件9)或者开展民主评议;重新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提出复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确认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召开会议进行确认(附件10或附件11),并根据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困难程度、人员情况以及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级确定救助金额。对予以确认的申请家庭,由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社区)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附件12或附件13),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不得公开无关信息,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七)上报备案与档案管理。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将予以确认的救助家庭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文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议记录、公示照片及在保对象汇总表(附件14)加盖公章后上报区民政部门备案,按照谁确认谁存档的要求,妥善处理好申报确认档案、台账和报表,按“一户一档”保管好相关材料。
(八)低保信息系统操作。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受理、审核确认需按照时限同步完成信息系统操作。乡镇(街道)每月月底之前在信息系统内完成次月低保对象动态调整、系统内数据核对工作,保证信息系统数据与低保、特困供养统计台账、发放花名册数据一致。
(九)资金发放。区民政部门于每月月底之前准备用款计划申请、发放册等材料,积极对接区财政局及代发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前以社会化方式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账户。
(十)定期核查。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要对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组织开展定期核查,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核查结果(附件15)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查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增发、减发、停发社会救助金的决定(自决定之日起下月执行),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区民政部门。
四、工作职责
(一)村委会(社区)职责
村委会(社区)要根据乡镇(街道)安排,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
1.协助开展调查。村委会(社区)要根据乡镇(街道)安排,协助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核算评估、民主评议、材料整理上报等工作。
2.做好主动发现。一是要及时了解在保家庭的重大变化情况并向乡镇(街道)报告,履行月报告的制度;二是要主动发现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帮助其申请城乡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
3.落实公示职责。村委会(社区)要设置公示栏,宣传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及申报条件、办事流程等,并按照规定对审核确认结果及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信息进行公示。
4.落实备案制度。鉴别本辖区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的近亲属情况,对经办人员、村委会(社区)干部是申请对象近亲属的,要填写近亲属备案表上报。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二)乡镇(街道)职责
乡镇(街道)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1.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职责为:受理、调查、审核、公示、归档、动态管理核查、上报备案、定期核查。
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要督促所辖村委会(社区)严格落实公示工作,保障群众知情权。要根据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社会救助行政文书使用及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临市民发〔2019〕57号)、市低保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函》(临市低保函〔2022〕11号)等文件要求,按照“一户一档”原则保管好相关材料,档案管理时间从此家庭建档开始持续至该家庭不再享受救助后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保管时间;同区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救助家庭信息录入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中,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为:确认、退出、动态管理确认、调整社会救助金及群众有异议时的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向社会公布信访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处理后按时答复信访人;对通过动态管理取消低保、特困供养待遇及整保障金的,及时下达《调整待遇告知书》(附件16),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区民政部门职责
区民政部门是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区级实施方案,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实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做好抽查、信访事件处理、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等工作。
1.做好资金筹集、发放及监管。区民政部门要协调筹集补助资金,按照乡镇(街道)上报的确认结果、变动情况及备案资料核定发放名单,协调相关部门按时拨付各项资金;同时加强对资金的监管,适时会同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2.强化监督检查。一是切实履行30%新增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的入户调查任务,对经办人和村委会(社区)近亲属申请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或申请过程中接到过投诉举报的要100%入户核查;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在保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调整在保对象;三是公布信访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信访事件,要组织骨干力量开展检查。
3.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对申请救助家庭或在保家庭有虚报、隐瞒、转移资产等不诚信行为的,要终止审核确认程序或协助乡镇(街道)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在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工作中出现优亲厚友、漏保错保、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经办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严肃问责。同时建立容错机制,鼓励各级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4.强化政策培训及宣传。就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政策、业务系统操作等方面加大对乡镇(街道)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每名经办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增强基层经办能力;通过电视、广播、新媒体、政策公开栏等手段,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大力提升群众政策知晓度。
5.按时完成统计上报。对上级安排的统计汇总工作,要按照相应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并及时上报。
五、监督管理
区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报送的低保、特困审核确认汇总材料结合全省社会救助信息核对平台核对报告情况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低保、特困程序是否到位,重点救助政策是否落实、档案建立是否规范、是否经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是否建立了近亲属备案制度等。
六、工作要求
1.乡镇(街道)要组织村委会(社区)在公开栏对确认权限下放后的相关政策和办事流程进行长期宣传,确保群众知晓。
2.城乡低保、特困审核确认程序要规范到位,坚持谁签字、谁负责。严防出现“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现象,对不严肃执行救助政策而造成一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区民政局及其所属区社会保障和福利救助中心和救助股要全力支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低保、特困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确保低保、特困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开展;要认真做好信访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4.区民政部门要公布畅通社会救助咨询举报电话(0357-2228790、0357-2228780),对群众举报和咨询第一时间受理、按程序办理回复,防止出现推诿扯皮、损害困难群众权益的情况,对不符合政策的现象,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5.其余未尽事宜按照民政部、省、市文件规定和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意见执行。
6.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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