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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尧都区鼓励和规范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土地综合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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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尧都区鼓励和规范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土地综合整治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尧都区鼓励和规范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土地综合整治实施细则


为严格落实《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8〕1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补充耕地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3〕651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利用社会资本投资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晋农建发〔2020〕10号)等文件要求,加强耕地保护,拓宽补充耕地渠道,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占补平衡,创新土地综合整治机制,发挥市场主导作用,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土地综合整治的有关规定,以拓宽投资渠道为主线,以加快推进土地综合整治为重点,建立社会资本投资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新机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目标,实现全区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产能有增加。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数量和质量并重、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耕地面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土地综合整治范围

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范围包括:宜耕未利用地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土适宜沟谷土地综合整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移民搬迁村庄土地复垦、闲置凋敝宅基地整治盘活利用、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采煤沉陷区治理等。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地、生态保护红线内、25度以上地形、不稳定耕地区域、文物古迹禁止开发区及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开垦区域开垦耕地,禁止以毁林造田等破坏生态环境的形式开垦耕地。

四、土地整治实施条件

1.符合《临汾市尧都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尧都区土地整治年度计划。

2.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农业生产条件。

3.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后耕地质量等别提高原则上不低于0.5等。

4.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5.土地权属清晰,无土地权属纠纷。

6.投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保障项目运行的资金和抵御项目完成的风险资金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五、社会资本土地综合整治程序

1.项目立项。属尧都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立项项目,区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修复规划及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综合整治区域,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并建立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储备库,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当年需要实施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属区农业农村局立项项目。依据相关规划、耕地资源、上级下达任务等数据,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拟定年度实施高标准农田项目范围,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本年度实施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域并立项。

2.确定投资主体。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项目类型,委托有关部门根据本年度已立项的项目,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方作为本年度项目实施的投资主体。社会资本方确定后,应当及时公告或公示项目基本情况、公开招标结果等相关信息,并与社会投资方及时签订项目合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社会投资方的合同履行、从业行为、服务态度、工程质量、信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纳入评标范围。

3.项目设计及预算审核。项目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预算,报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设计及预算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下达批复。

4.项目实施。项目投资主体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施工;项目实施主体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在下达批复单位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和技术指导,并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5.项目变更。为保证施工质量,无特殊情况施工中不得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须报原设计批复部门批准。

6.项目验收。投资主体将验收资料准备齐全后,向有关部门申请项目验收。验收合格的,有关部门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原则上在立项批复之日起两年内完成验收。

7.项目报备。项目验收批复下达后,投资主体配合区自然资源局进行报备,形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8.项目管护。项目竣工后,投资主体将整治后的土地移交当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移交当地村委会,加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后期管护,不得弃耕撂荒,不得出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

六、耕地指标使用及回购标准

1.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主要用于尧都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

2.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土地综合整治的积极性,对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进行回购,回购标准为8等地以上30000元/亩,每降低一等减少1000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回购标准为2100元/亩。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在区政府领导下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重大事项及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联席会议由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发改、交通、水利、林业、气象、文物旅游以及各乡(镇)组成。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可研立项、设计评审、项目验收、项目报备入库及指标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研、设计评审、立项与设计预算批复,验收工作与验收批复,项目报备入库,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发证工作,对项目区土壤肥力提供技术支撑;区水利局负责机井更新及灌溉系统等相关技术指导;区林业局负责提供林业相关数据;区审计局负责实施项目预算和决算审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新增耕地指标回购资金的拨付;各乡(镇)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区发改、交通、气象、文物旅游等相关单位要全力配合,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2.部门协调配合。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区经济建设与耕地保护协调发展的大局意识,统一思想、加强协调、相互配合、落实政策,做好各自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3.严格依法办事。严禁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搞非法开采、填埋垃圾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尧都区鼓励和规范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办法(试行)》(尧区政发〔2022〕7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发布前立项的项目仍按原试行办法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关于《尧都区鼓励和规范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土地综合整治实施细则》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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