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类文件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规划三街道路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2021-07-06
【字体:

文件名: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规划三街道路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尧区政办发〔2021〕51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尧都区规划三街道路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规划三街道路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根据临汾市建设规划,市政府决定实施规划三街道路工程,并由尧都区政府对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为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工程范围内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尧都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尧区办发〔2017〕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近年来河西片区各项目征收补偿标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项目

规划三街道路工程范围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项目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规划三街道路北起规划四路,南至规划十二路,全长4300米、70米宽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范围见征收范围图)。

三、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四、征收期限

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月5日

五、土地及房屋权属、用途和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用途和面积,凭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房产证、各级政府批准文件、法院判决文书、村委会证明(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票据为准,并附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会议纪要)、公证书工商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进行认定。房屋权属和用途不明确的,由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房屋面积不明确的,以第三方测绘公司测量面积为准。

(二)《房屋征收范围》发布后,有下列行为造成房屋产权、用途和面积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不予认定:

1.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的;

2.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3. 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的;

4. 违章、违规或其他不当行为建设的。

六、征收补偿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采用产权置换为主,货币化安置为辅,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村集体、企事业单位房屋全部实行货币化补偿)。产权置换在新建安置小区内置换;货币补偿根据房屋价值评估价一次性补偿。

七、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置换办法及标准

(一)一般情形下的宅基地及房屋按户籍不同核定产权置换面积。

1. 家庭人口有一人或多人属本村户籍的,产权置换面积按照一处宅基地为一户,一户产权置换面积为400平方米;现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4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按建筑成本价货币补偿(标准附后)。

(1)家庭人口有2个及2个以上儿子、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且在本村内只有一处宅基地的,产权置换面积在上述400平方米的基础上,从第2个儿子起,每有一个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儿子,增加200平方米;

(2)家庭人口有2个及2个以上女儿、已婚、女儿和女婿均属本村户籍的,且在本村内只有一处宅基地的,产权置换面积在上述400平方米的基础上,从第2个女儿起,每有一个已婚女儿,且女儿和女婿均属本村户籍,增加200平方米;

2. 家庭人口原有一人或多人属本村户籍,但过后全部变为非本村户籍的,产权置换面积按照一处宅基地为一户,一户产权置换面积为200平方米;现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2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按建筑成本价货币补偿。

家庭人口有2个及2个以上儿子、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且在本村内只一处宅基地的,产权置换面积在上述200平方米的基础上,从第2个儿子起,每有一个儿子,增加100平方米。  

3. 家庭人口属其他户籍的,产权置换面积按照以下办法核定:

(1)宅基地使用人按规定程序取得宅基地的,产权置换面积按一处宅基地200平方米计算;现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2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按建筑成本价货币补偿(标准附后)。

(2)宅基地使用人以购买、赠与等其他方式取得宅基地的,按房屋建筑成本价货币补偿;另外还可按照安置房成本价(评估价)购买不超过200平方米的住房。

(二)其他情形下的宅基地及房屋按现状不同核定产权置换面积。

1. 宅基地现状没有房屋的,宅基地原建有房屋,但因各种原因倒塌或已成为废墟的,补偿安置面积按上述相应情形减半核定产权置换面积。

2. 宅基地已被其他项目征收一部分、或全部征收但没有安置的,按上述办法计算产权置换面积,并核减原已补偿过的产权置换面积后,予以补偿。

(三)宅基地及房屋不予产权置换的情形。

本村有2处及2处以上宅基地的,只能一处宅基地享受产权置换政策;其他宅基地及房屋,按现状房屋建筑成本价货币补偿(标准附后)。

(四)产权置换面积与回迁安置房建筑面积差的结算办法。

产权置换面积超出回迁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原房屋价值评估单价退还被征收人差价款。

产权置换面积少于回迁安置房建筑面积10㎡之内(含)的,被征收人按照原房屋价值评估单价交纳差价款;10㎡之外的,按市场价交纳差价款。

八、货币化补偿办法及标准

(一)宅基地及房屋货币补偿办法。

宅基地使用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由评估机构根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价值综合价分析得出其单价;其单价乘以产权置换面积,即为房屋价值补偿金额。

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二)企事业单位土地及房屋货币补偿办法。

1. 土地补偿。土地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占用的,按占用方式经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格后补偿给企事业单位;没有通过规定程序批准占用的,补偿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企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2. 房屋补偿。按建筑成本价予以货币补偿(标准附后)。

九、其他补偿

(一)个人其他补偿

1. 临街房屋经营损失补偿。未经法定程序改变宅基地及房屋用途(开门凿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180元一次性补偿;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减半补偿。

2. 地上附着物补偿。院内附着物和房屋内外装潢及其附属设施同房屋一并征收,不再另外补偿;供暖、燃气初装费或施工费,按照原始票据金额补偿。

3. 地下建筑物补偿。地下室、储物间等地面以下的成品建筑物,按建筑成本价补偿(标准附后)。

4. 搬迁补助。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最低不少于600元。选择产权置换的,搬迁补助费按二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一次计算。

5. 临时过渡补助。选择产权置换的,过渡期内按产权置换面积每月每平米5元计算,最低每月不少于1000元。多层房屋的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高层房屋的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从搬迁之日起发放至安置房达到交付条件后6个月止,按年支付)。非因被征收人原因,过渡期满不能提供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过渡补助标准每年以10%的比例递增;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

(二)企事业单位其他补偿

1.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以下标准之一,一次性补偿:

(1)按房屋价值补偿款的1%计算;

(2)按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纳税的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给予12个月的补偿。税后月平均净利润无法计算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按房屋上年度租金收益计算,给予12个月的补偿。租金收益无法认定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征收范围通告》发布时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2.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标准附后);供暖、燃气初装费或施工费,按照原始票据金额补偿。

3. 地下建筑物补偿。地下室、储物间等地面以下的成品建筑物,按建筑成本价补偿(标准附后)。

4. 搬迁补助。按以下标准补偿:

(1)生产性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算;

(2)营业、办公、仓库等经营性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

(3)机械设备、材料货物迁移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企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三)集体资产补偿

1. 土地补偿。征收集体土地,根据用途不同,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公布的尧都区城市规划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2. 集体经济发展用房补偿。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10平方米计算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在实施城中村改造时,由改造投资企业按政策及标准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3. 房屋补偿。按建筑成本价予以货币补偿(标准附后)。

4.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标准附后);苗圃、树木等补偿价由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村集体协商确定。

十、补偿款支付时间和搬迁时间

房屋补偿、搬迁补助、临时过渡补助等补偿款,自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兑现。

安置补偿款自结算之日起,被征收人应在15日内完成搬迁,并腾空房屋。

十一、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产权置换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45平方米以内,不结算结构差价和面积差价;45平方米至60平方米以内按成本价结算;超出60平方米按市场价结算。

(二)被征收人经济困难、住房拥挤、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十二、奖励办法

在规定的征收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给予15000元奖金。

十三、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采用暴力,威胁或者煽动闹事、侮辱、谩骂工作人员或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四、其他规定

(一)本方案由尧都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二)河汾一路、文理学院配套道路、第二中心学校配套道路、规划七路等道路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及标准参照本方案。


附件:建筑成本价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docx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05005368号-1  网站标识码:1410020007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尧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晋公网安备 14100002001601号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认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