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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2023年度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3-05-15来源: 尧都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尧都区2023年度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尧都区2023年度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实施方案

实施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着眼防灾减灾、灾后重建、改善民生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山西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农民安居工程“一启动三加快”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农居发〔2014〕14号)、《尧都区采煤沉陷区及农村地质灾害搬迁治理安置工作方案》(尧区政办发〔2017〕65号)和省、市关于灾后重建和灾害治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指示精神,尧都区人民政府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以人为本,精心安排,统筹推进全区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工作,尽快消除地质灾害威胁。通过治理搬迁,实现受地质灾害影响的住户灾后恢复重建、宜居宜业、居住安全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快速推进。从地质灾害威胁重、危险大的村庄入手,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治理搬迁工作。在总结以往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快速推进治理搬迁工作。

(二)坚持自愿搬迁原则。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工作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了解和照顾群众的利益和诉求,尊重群众意愿,乡(镇)、村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确保在自愿的基础上实现搬迁。对居住在高危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生命财产时刻面临严重威胁的住户,进行动员搬迁。

(三)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政策管到底,严格执行公示公开制度,保持拆迁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实行一个标准补偿、一个方案安置,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目标任务及搬迁方式

(一)目标任务

根据涉灾乡镇统计上报的情况,需开展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为保障防灾减灾、灾后重建工作有序推进,对持续发育、高风险、影响范围大、工程治理难度大的隐患点开展治理搬迁,根据中央、省、市工作部署,本次下拨资金用于2023年度尧都区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任务604户(具体搬迁名额由各乡镇政府对接搬迁群众协商确定,并向区地灾办出具搬迁申请),由尧都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办公室统筹推进。

(二)搬迁方式

我区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实行货币补偿或乡镇主导自主建房的安置模式,按照轻重缓急和整村搬迁的原则对604户受威胁群众实施搬迁,选择自主建房的乡镇需及时向尧都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备案登记。具体搬迁原则遵从:1.能够整体搬迁以消除隐患的隐患点实施治理搬迁;2.高风险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患点实施治理搬迁;3.其余搬迁任务按照乡镇上报数据调整确定。

(三)土地复垦

对已搬迁群众进行旧房拆除与土地复垦工作。搬迁后的旧村旧址可以复垦的要全部进行土地复垦,复垦后的土地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对受灾害威胁严重,不宜复垦的区域,经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后,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

四、相关政策

根据省农居办治理搬迁方案和要求,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及消费水平实际,制订补助标准。

(一)补助标准。按照户均12.08万元(含个人出资部分)/人均3.62万元(不含人均部分)开展治理搬迁工作。

(二)资金筹措。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工程资金主要由各级政府分担,受益人适当负担,按照中央50%、市级20%、县级20%、个人10%的比例分担。其他灾害评估、土地复垦和宣传等费用由区政府统筹安排。

(三)时间节点。本次搬迁工作为2023年度治理搬迁,搬迁群众户口截止2022年12月31日,截止日期前已经出嫁、入赘、死亡及户口不在当地派出所的人员,一律不享受此次搬迁安置政策。

五、组织机构

为加快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工作,区政府成立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工作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  长:王洪锁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刘  鹏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顺通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武建斌  区政协副主席、区财政局局长 

        梁俊艳  区卫体局局长

        梁奎明  区发改局局长

        曹泽锋  区住建局局长

        史红涛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左文忠  区水利局局长

        孙新峰  区教科局局长

        卢震鸿  区人社局局长

        裴海峰  区民政局局长

        李  杰  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局长

        各相关乡镇乡镇长

领导组在区自然资源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顺通兼任。

六、工作职责

(一)区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领导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筹集财政资金,并对农灾搬迁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治理方案,细化目标,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并组织地质灾害治理的验收工作。

(二)涉及搬迁的乡镇政府为此次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实施主体,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走村入户摸清群众的搬迁意愿,确定搬迁人口和户数,逐户签订自愿搬迁协议,配合工作组制定相关搬迁方案,填表上报,并负责收缴个人负担资金等工作,同时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和安抚工作,确保搬迁工作顺利进行。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隐患核查、移民搬迁摸底调查、旧址的复垦、安置用地的保障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搬迁治理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管;负责争取国家财政给予资金支持;负责将全区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尽早落实各级按比例承担资金,协调解决摸底调查、土地复垦和公共设施建设等工作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五)发改部门负责自主建房立项审批、监督稽查、协调联络工作;统筹考虑教育、医疗(村卫生室)规划建设。

(六)住建部门负责自主建房的选址、设计、施工和质量的监督管理;将农村地质灾害搬迁治理安置工作列入保障性住房工程,享受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七)交通部门负责自主建房搬迁新村(户)的公路建设。

(八)水利部门负责自主建房饮用水工程建设。

(九)电力部门负责自主建房搬迁新村(户)的用电建设。

(十)卫生部门负责合理调整城乡医院布局,负责规划搬迁区域的医院建设工作,让搬迁居民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搬迁后居民子女的就近入学工作。

(十二)人社、民政部门负责解决搬迁农民就业、社保、户籍、养老等问题,特别要注重养老院、养老公寓等设施建设,实现搬迁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

(十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出具环评预审意见。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的要求,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开辟绿色通道,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全力支持深化自然灾害治理工作,确保省政府“一启动三加快”要求落到实处。

七、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核查阶段(2023年5月底前完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向农户宣传讲解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避让的有关政策规定及要求,按要求对辖区内受自然地质灾害威胁村庄进行摸底调查,对自愿搬迁的群众核查登记,确定准确的搬迁户数、人数,并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搬迁户签订搬迁避让协议。

区自然资源局按照统计数据制定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工作方案,并上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同时,承担治理搬迁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村、确定到户。

(二)组织搬迁阶段(2023年6月初至2024年9月底)

根据实施方案,区政府组织落实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后,明确项目实施责任,由涉灾乡镇和安置点地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分工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落实方案各项工作。2022年7月底完成受威胁户搬迁工作。

(三)旧房拆除与土地复垦阶段(2024年10月至12月底)

开展旧房拆除及土地复垦等工作,要先拆除旧房后再给付补偿资金。搬迁后立即实施旧村旧房拆除,进行土地复垦。通过复垦,让更多的土地资源恢复农业生产。地质灾害严重,不能复垦的旧村旧房拆除后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树立标志,严禁村民进入,避免搬迁户的回迁。旧房拆除或土地复垦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初验并收回个人被拆除房屋的使用证件,住房用地收归村集体使用。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4年12月底)

在按时完成搬迁避让任务的基础上,由区农村地质灾害搬迁治理工作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依据搬迁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规程进行初步验收,整理上报材料并向上级政府提出验收申请,迎接省、市检查验收。

八、资金管理

(一)农村地质灾害的治理搬迁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

投入的资金由区财政局筹措、管理,按照搬迁进度进行拨付。受益群众筹集的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收缴,收缴的经费存入专用账户进行统一管理,自主建房工程按照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要求分批投入,严防出现提前拨付、超量拨付、违规拨付等情况,确保资金安全。

(二)地质灾害的治理搬迁资金实行统一调配管理的办法

所有的治理资金,按照以户为单位进行补偿,各乡镇自行协调组织实施,在资金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自行调节补偿方案,力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最大化符合受灾群众的意愿,维护绝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资金合并使用的办法

将地质灾害村庄搬迁资金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避让搬迁工作。搬迁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管理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由移民扶贫、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以及交通、电力、水利等相关资金整合筹措。在此基础上,也可将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相结合,将同一搬迁治理村庄的资金合并使用,共同用于搬迁安置,既确保搬迁工作统一进行,又实现群众远离危房的目的。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工程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的民生工程。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对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负责,要将搬迁工作纳入年度重要考核目标,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搬迁工程具体实施主体,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限定搬迁时间进度,抽调专人具体负责地质灾害村庄治理搬迁工作,加快推进工作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真抓实干,确保治理目标圆满实现。

(二)深入宣传,广泛动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深入宣传开展地质灾害治理的目的意义、主要任务和相关政策,充分调动受灾群众投入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自筹资金按时到位,实现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工作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发展的目标。涉灾乡镇要做好相关安抚工作。

(三)明确责任,严格考核

根据区政府制订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各部门要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要实行分阶段考核,对进展情况随时通报,对完不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凡涉及搬迁户群众利益的相关问题,乡政府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尤其是确定搬迁对象、补助资金等方面坚决推行和落实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严格规范操作

地质灾害村庄治理搬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严格规范操作。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察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将民生工程建设成为民心工程,使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六)强化监督,齐抓共管

乡镇人民政府和涉及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挤占、挪用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件解读:关于尧都区2023年度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实施方案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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